|
|
第九节 明清堕民的社会生活
浙江绍兴、宁波府和江苏常熟县有一种人叫“堕民”,户籍登记上叫“丐户”,但他们与《明代的丐头》一文中所讲的以讨要为生的乞丐绝不是同一类型的人,他们不以乞讨为职业,有其生活来源和生活方式,是一种特殊的人。
堕民是怎么来的,诸种典籍说法不一,已经不可能考证清楚,我们只能有个大概的了解。南宋初年有一部分人反对政府,或者还投降了金朝,南宋政府把他们打败后,杀戮之外,将剩下的人和叛变者的妻子儿女贬为贱民,世代不得改变。朱元璋建立明朝后登记户口,把他们定为丐户,继续作践他们。他们的职业和生活方式,按照规定,与平民迥然不同,诚如明人徐渭所说:“四民中居业,(彼)不得占,彼所业,民亦绝不冒之;四民中所籍,彼不得籍,彼所籍,民亦绝不入;四民中即所常服,彼亦不得服,彼所服,盖四民向号曰:是出于官,特用以别且辱之者也。”(《青藤书屋文集·会稽县志诸论·风俗论》)下面我们一一考察他们的生活状况。
明益庄王墓出土仪仗像俑男性堕民的主要职业是吹鼓、演戏、抬轿子,在他们生存的地区,这些事成为他们的专门活计,士农工商中没有人去做这种事。居民遇有红白喜事,地方官和士大夫有宴会,他们就去应役,岁时节日中的一些活动,如迎春祭芒神,腊月的打傩,均由他们化妆演出,除夕他们到民家鼓吹祝贺。他们因为抬轿,被称为“轿堕贫”。宁波民谣:“戛击戛击送,堕民抬夜桶。
抬到吃肉肉,袋里有铜铜。”(《民国《鄞县通志·文献志》庚编《方言·童谣》)就是表现堕民给新娘往婆家送嫁妆的生活。
女性堕民从事保媒、卖珠、接生等活动。她们走街串户,到妇女当中去,由于良家女子轻易不能出门,所需要的东西不易到手,或者男人买的不顺心,堕民女子给她们送来所喜爱的物品,如化妆品脂粉花之类。堕民女子特别在婚姻上为人服务,为姑娘开面,做发髻,保媒,跟随或代表新郎迎亲,指导新娘完成繁琐的婚仪。
堕民还从事各种小手艺制作和做小买卖,塑造土牛、土偶,拗竹灯檠,捕蛙、龟,卖饧、饼,个别人打铁、制绳。
堕民基本上从事服务性的微贱劳动,乾侍候人的活,直接为人们的生活服务。他们的劳动为人们生活所不可缺少,但是又被人看不起,视为低等的。他们的服务对象,就一个堕民讲,有一定的主顾;但从丐户整体讲,不属于某一个家庭、家族、特定的一部分人,而是面向整个社会。当然他们更多的是为社会上层服务。
堕民服务取得报酬,大体上不是一次一得,而是根据服务对象的财力和应役的状况来定。堕民女子往往比男子得到的多。她们出门随身携带口袋,以便随时接受顾主的施予物。宁波民谣嘲笑堕民妇女,有一句“花花包裹两肩肋”,就是反映拿大口袋领赏的现象。
堕民职业微贱,在内部却有贫富的不同。有的人拥有田产和金钱,有的一贫如洗,因此堕民尽管职业相同,但经济生活并不一样,所以它不是经济概念,而是政治身份概念。何以见得?从堕民的生活方式和政治生活上体现出来。
堕民的婚姻,在同类人中选择配偶,繁衍出一代代堕民。他们虽为平民婚姻服务,但不得与良民通婚。
在衣饰上,堕民有自己特有的装束。男子戴狗头型的帽子,女子穿青色上衣,不许卷袖,穿蓝色裙子,一定要做横布的,不许穿红鞋,发髻稍高于良家的妇女,簪子只能用骨角的,不得戴耳环,出门不论晴雨,必定携带长柄雨伞,而且要头朝地夹在腋下,大多缠足,小到二寸七分。这群男女到了公共场合,人们一眼就可以认出他们是堕民。
堕民聚居,房屋矮小,在常熟被称为“贫巷”,宁波叫作“子巷”,座落在宁波城西和江东一带。
在交通上,堕民不许乘车马。
社交方面,堕民与良人相见,不能像一般人那样行拱手礼,更不敢同坐,称呼有钱有势的老年男人为“老爷”,妇女为“太太”,青年的男女为“少爷”、“相公”、“奶奶”。对一般的农民、手工业者顾主,称做“某官”,也不敢直呼姓名,即对平民也毕恭毕敬,自身不敢居于平民地位。
堕民不能读书,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成不了有功名的人。清代雍正年间削除丐户贱籍,堕民要在改业之后的第四代,才可以读书进学,而且要亲属中也没有从事贱业的人。
明代皂隶形象堕民不能科举,意谓着失去做官的可能性。明朝政府明确规定,堕民不能充当吏员、粮长、里长,更不要说做官了。堕民有钱,也不得捐纳为官。明代绍兴有个业医的甄姓堕民,离开老家,偷着捐赀为北通州的胥吏,还想凭借资财改换门庭,捐纳为京卫指挥使司经历(从七品的小官),但被在京的同乡发现了,告他是堕民,“安能登仕版”,害得他不敢就任,依旧当他的医生(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丐户》)。他因远离家乡,才能冒充民籍纳资为吏,若在本乡,就很难冒籍了。说到底,统治者严禁堕民挤入上流社会。
总之,受官方法令和民间习惯的制约,堕民的政治待遇和生活方式表明,他们同倡优隶卒一样,是为平民所不齿的贱民,没有任何政治权利,没有人格,有的只是被侮辱与被损害,是最受压迫的人。在中国古代等级结构中,粗略分类的话,有皇室、贵族、官僚、绅衿、平民(包括庶民、地主、大商人、小土地所有者的农民、手工业者乃至平民佃农)、奴仆和倡优隶卒各种贱民,堕民即属于贱民之中,它处于社会最低下的地位。
堕民的贱籍,经历几百年,到清代雍正朝予以除豁。
雍正元年(1723)允许浙江堕民从良,八年(1730)准许常熟丐户出籍。其内容与办法是:原来的丐户经过申请,由地方政府批准,脱离丐籍,转入民籍;丐户申请脱籍时,必须抛弃原来职业,别司正当的职业,地方绅衿、恶势力不得逼迫他们重操旧业;丐户籍属改变之后,既属平民,就要向政府纳税当差。用一句话说就是允许丐户改业,转为良民,向政府纳税。
雍正朝除豁令并没有取得多少效果,堕民当然愿意改业从良,但是没有经济条件改业,而“捕龟、卖饼、穿珠、作媒,俱系贫民糊口常业”(萧奭《永宪录》卷二下)。他们不乾这种事,只有失业,为了生存,还得从事被人歧视的旧业。到了20世纪,绍兴人鲁迅仍看到堕民从事旧业,因在《我谈“堕民”》一文中说他们“为了一点点犒赏,不但安于做奴才,而且还要做更广泛的奴才”(《鲁迅全集》第5卷)。在清朝,堕民没有新的谋生之道,社会也没有给他们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作为一个整体,他们是很难改业从良的。
堕民的职业是社会需要的,特别为社会上层需要,后者要求他们去服役,一般也不允许他们改业。由于随等级制度形成的等级观念,平民看不起他们,“羞与为伍”,即使从良了,也不把他们当良民看待,所以堕民要想解放,有了政府的一纸法令之外,还必须与社会上守旧势力和等级观念作斗争,才可能得到实现。
事实是雍正除豁令之后,大量的堕民依然是丐籍,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仍然存在。到了清朝末年,由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兴起,堕民解放运动自下而上地开展起来,民众中逐渐有人深感压迫堕民的不合理。如宁波人卢洪昶说:“同是人也,而强名丐、名堕以辱之,不平何如焉,吾誓拯之出,以全人道。”(《鄞县通志·文献志》丁编《堕民脱籍始末记》)他联络一部分堕民同情者创办堕民学校,于光绪三十年(1904)获得清朝政府批准,该校毕业生具有与良人学校毕业生“一体给予出身”的权利(《清德宗实录》卷五三六)。与此同时,两万多户堕民得以除籍。但是堕民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放,鲁迅说:“绍兴的堕民,直到民国革命之初,他们还是不与良民通婚,去给大户服役。”(《病后杂谈之余》,《鲁迅全集》第6卷)又说:“记得民国革命以后,我的母亲曾对一个堕民的女人说:‘以后我们都一样了,你们可以不要来了。’不料她却勃然变色,愤愤的回答道:‘你说的是什么话?……我们是千年万代要走下去的!’”(《我谈“堕民”》)可见堕民的解放在民主革命中有前进,但他们还没有完全摆脱贱民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堕民才真正获得新生。堕民的解放,经历两百多年的历史,可见问题之难。
由堕民的社会生活,我们获知,在封建时代,等级的划分,不全是以经济作标准,而更在于一个人群的社会政治地位,它体现在政治权利方面,如读书、出仕、法律身份、社会礼仪等领域,衣饰、居住、交通等生活范畴,也同样体现人们的政治地位。堕民这个群体就是从政治待遇到生活内容都贯穿贱民的内涵,成为一个等级,所以我们分析等级主要依据政治因素。政治地位又同职业联系着,职业又与经济状况相一致,职业也是确定等级的不可忽视的因素,这也说明经济状况与等级也有关系,但不是决定性的。因此考察等级问题时,对经济状况要摆到适当的地位,它不是基础,这同分析阶级是大不相同的。
堕民的生活史,使我们深切地感到等级制的不合理。
由于政治的原因把一部分人罚为贱民,是政治迫害的固定化;等级制度把人分为特权者、平民和贱民,贱民被打入十八层地狱,没有任何权利,是严重的不平等制度,不人道的制度;等级制有极大的稳定性,它持续的时间特别长。等级制压抑社会底层,使他们的活力、创造力得不到发挥,这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制度。
堕民的生活史,还使我们认识到清除等级思想的重要性。思想落后于实际,等级观念的清洗比铲除等级制还要难,进入民国后的绍兴堕民妇女对鲁迅母亲所说的话鲜明地表明了这一点。被等级制压迫的人不痛恨、不感觉等级制的病害,说明等级思想侵蚀人的灵魂到何等严重的程度,清理起来当然困难。鲁迅因堕民的不觉悟而大声疾呼地批判奴才思想,目光犀利,战斗有力,其实主子思想、奴才思想存在于社会各个阶层,岂止是堕民!讨伐顽固的等级思想,同其本身的长期社会存在一样,也应当是长期的任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