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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余在许昌,岁适大水灾伤,西京尤甚,流殍自邓、唐入吾境,不可胜计。余尽发常平所储,奏乞越常制赈之,几十余万人稍能全活,惟遗弃小儿无由皆得之。一日询左右曰:“人之无子者,何不收以自畜乎?”曰:“人固愿得之,但患既长,或来岁稔,父母来识认尔。”

  余为阅法则“凡因灾伤弃遗小儿,父母不得复认”,乃知为此法者,亦仁人也。夫彼既弃而不育,父母之恩则已绝,若人不收之,其谁与活乎?遂作空券数千,具载本法印给内外厢界保伍,凡得儿者使自言所从来,明书于券付之,略为籍记,使以时上其数,给多者赏。

  且分常平余粟,贫者量授以为资。事定,按籍给券凡三千八百人,皆夺之沟壑,置之襁褓。此虽细事不足道,然每以告临民者,恐缓急不知有此法,或不能出此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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