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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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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间,赐岐王颢、嘉王頵玉带各一,二王固辞,不听。请加佩金鱼以别嫌,诏并以玉鱼赐之。王仲言《挥麈录》谓:“玉带为朝仪始此。其后尝赐王安石,安石力辞,不从,不得已受诏,次日即释去。至徽宗朝,以赐蔡京,京请佩金鱼以自别于诸王,从之。自是何执中、郑居中、王黼、蔡攸、童贯皆受赐。” 余按:唐永徽二年,敕开府仪同三司及京官文武职事四品五品,并给随身鱼。上元初,敕文武官三品以上服金玉带。开元中,敇珠玉锦绣,既令禁断,准式三品以上饰以玉,四品以上饰以金,五品以上饰以银者,宜于腰带及马镫、酒杓,余悉禁断。《董晋传》谓:“五品而上金玉带,所以尽饰以奉上。” 史传载赐玉带,及臣下私以玉带相赠遗者,班班可考。韩文公诗亦云:“不知官高卑,玉带悬金鱼。”则知唐已然矣。五代,汉隐帝尝以赏郭威之功,既又召杨邠辈数人悉赐之,然不足稽也。杨文公《谈苑》载:国朝赐带之制,谓驸马都尉初选尚,赐白玉带,亲王皇族皆许通服雕玉、白玉等带。则不始于岐、嘉二王审矣。玉鱼,安重荣亦尝自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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