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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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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国公者,先小国,次次国,后大国;已至大国者,许于本等内改封,国朝之制也。 洪忠宣以子贵,追封邹,徙封卫,乾道三年十二月改封魏矣,至七年四月又再封魏。其诰前衔称“赠太师,追封魏国公”,后又云“可特追封魏国公,余如故”。范文穆行词,略云:“魏大名也,其命维新。”或谓既不改封他国,何必命词给告,他人未见有重复如此者。 然余读许崧老外制,有大礼封赠曾祖追封杨楚国公赠太师者,逸其姓名。注云:“元赠太师,追封杨楚,今再封。”制略曰:“封兼杨楚,位极公师。虽宠数不可以复加,而申命用昭其无斁。”则知已有前比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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