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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〇


  事魔食菜,法禁甚严,有犯者家人虽不知情,亦流于远方,以财产半给吿人,余皆没官。而近时事者益众,云自福建流至温州,遂及二浙。

  睦州方腊之乱,其徒处处相煽而起。闻其法:断荤酒,不事神佛祖先,不会宾客。死则裸葬,方殓,尽饰衣冠。其徒使二人坐于尸傍,其一问曰:“来时有冠否?”则答曰:“无。”遂去其冠,逐一去之,以至于尽。乃曰:“来时何有?”曰:“有胞衣。”则以布囊盛尸焉。云事之后致富。小人无识,不知绝酒肉燕祭厚葬,自能积财也。

  又始投其党,有甚贫者,众率财以助,积微以至于小康矣。凡出入经过,虽不识党人皆馆谷焉。人物用之无间,谓为一家,故有无碍被之说,以是诱惑其众。

  其魁谓之魔王,为之佐者,谓之魔翁、魔母,各诱化人。旦望人出四十九钱于魔翁处烧香,翁母则聚所得缗钱,以时纳于魔王,岁获不赀云。亦诵《金刚经》,取“以色见我为邪道”,故不事神佛,但拜日月,以为真佛。其说经如“是法平等无有高下”,则以“无”字连上句,大抵多如此解释。俗讹以魔为麻,谓其魁为麻黄,或云易魔王之称也。其初授法,设誓甚重,然以张角为祖,虽死于汤镬,终不敢言角字。传云何执中守官台州,州获事魔之人,勘鞫久不能得。

  或云何处州龙泉人,其乡邑多有事者,必能察其虚实,乃委之穷究。何以杂物数种问,能识其名则非是,而置一羊角其中,他皆名之,至角则不言,遂决其狱。如不祀祖先裸葬之类,固已害风俗;而又谓人生为苦,若杀之是救其苦也,谓之度人。度多者则可以成佛。故结集既众,乘乱而起,甘嗜杀人,最为大患。尤憎恶释氏,盖以戒杀与之为戾耳。但禁令大严,每有吿者,株连既广,又当籍没,全家流放,与死为等。必协心同力,以拒官吏。州县惮之,率不敢按,反致增多。

  余谓薄其刑典,除去籍财之令,但治其魁首,则可以弭也。

  余既书此未一岁,而衢州开化县余五婆者,为人所吿,逃于严州遂安县之白马洞缪罗家。捕之则阻险为拒,杀害官吏。至遣官军平荡,两州被害,延及平民甚众。殊可伤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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