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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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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天下狱案谳,其状前贴方寸之纸,当笔宰相视之,书字其上。房吏节录案词大略,粘所判笔,以尚书有印印之。 其案具所得旨付刑部施行,虽系人命百数,亦以一二字为决。得“上”字者则皆贷,“下”字者并依法,“中”字则奏请有所轻重,“聚”则随左右相所兼省官商议。“三聚”则会三省同议。不过此数字而已,此岂所以为化笔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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