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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加衔


  嘉庆八年九月,御史花良阿奏:“外省知县身膺民社,时有祭祀典仪,请仿照赞礼郎加衔之例,准戴六品衔顶,挂用朝珠。”等语。

  奉上谕:所奏殊属不通。向来恭遇坛庙大祀,朕亲诣行礼,赞礼郎等官因在朕前执事,是以准换六品衔顶,挂用朝珠,并赏穿貂褂,以崇体制。外省知县,虽有承祭礼仪,只系寻常祀典,获与执事,何得援引此例,辄请一体换用衔顶朝珠,变更旧例乎?原折折掷还。钦此!”

  军兴以来,捐例日增。各官有准捐虚衔之条,近则知县无不捐戴同知、知州衔顶,七品冠服,十百中不过二三人矣。名器之滥,是宜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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