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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以瑛条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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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间知县钱以瑛行取入都,补授御史。条奏三事:一请饬各省督抚,勒令尼姑还俗。一民间养女至二十岁外者,请饬督抚谕令速行择配。 一民间斗殴每起于数十文之微,请令有司于境内查明,需用数十文钱之穷民,赏给钱文,济其缓急,以息争端。奉上谕:“甚属鄙琐不通,著以主事原职衔勒令休致回籍。” 其条奏亦著发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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