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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捐免保举例


  康熙三十年,户部以大兵征噶尔丹,军用浩繁,奏行输运粮草,准作贡监,并开捐免保举例。陆清献公时为御史,奏谓:“督抚举人,必曰清廉,方为合例,若保举可捐,是清廉可捐而得也。”

  公又疏称:“捐纳一途,贤愚错杂,惟恃保举以防其弊,不敢谓保举尽公,犹愈于竟不保举”云云。

  下九卿议,并言事例已行,不必更张。今军功、捐纳两途,到省一年,由督抚察看才具,出具考语,即当时保举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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