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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表烈妇二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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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三十年冬,礼部准故事,具奏二十九年各直省所上烈妇三十六口,予旌以否,惟上裁察。皇上以仁育万物为心,恐天下妇人女子相率效慕,轻杀其生也,诏不必旌。 咸丰元年二月,特降谕旨,轸念冬春之交,冷暖不时,繄此贞魂,勿令抑塞;前年直省所上烈妇三十六口,诏不予旌者,皆予旌表。康祺敬按:此特恩也,本朝乾隆以前,凡烈妇殉夫、贞女守志,及孝子孝女割股刲肝者,輙令具奏请旨,听上权衡。然予旌者什一二,不报者什七八。 盖畸节异行,事近矫饰,未可为风厉天下之恒典也。自道、咸之际,文宗恐潜侧不曜,上阏天和,三十年来,遂成令甲。而匹夫匹妇,覊孤幽僻之诣,一经大吏报闻,朝上疏、夕表闾矣,夫独非风教之盛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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