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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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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元格》:盗物直三缗者,处极法。庐陵村落间有豪民,暑雨初霁,曝衣箧于庭中,失新洁衾服不少许,计其资直不下数十千。所居僻远,人罕经行,唯一贫人邻垣而已,周访踪状,必为邻人盗之,乃诉於邑。邑白郡,郡命吏按验,归罪于贫人,诈服为盗。诘其赃,即言散鬻于市,盖不胜捶掠也。赴法之日,冤声动人。 长吏察其词色,似非盗者,未即刑戮,遂具案闻于朝廷,烈祖命员外郎萧俨覆之。俨持法明辨,甚有理声,受命之日,乃绝荤茹,斋戒理棹,冥梼神只,昼夜兼行,伫雪冤枉。 至郡之日,索案详约始末,迄无他状。俨是夕复焚香于庭,稽首冥祷,愿降儆戒,将行大辟。翊日天气融和,忽有雷雨自西北起,至失物之家,震死一牛。尽剖其腹,腹中得所失衣物,乃是为牛所啖,犹未消溃。遂赦贫民,而俨骤获大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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