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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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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记以咸、同、光、宣四朝之事居多,初名《四朝野记》,兹以四朝未能并包,故易今名。 2.凡朝廷、社会、京师、外省事无大小,皆据所闻所见录之,不为凿空之谈,不作理想之语。 3.所闻之事必书明闻于某人,或某人云。 4.前清之事有闻必录,不分先后,故有咸丰朝之事而录于光绪后者。 5.此记中近三十年事,所闻所见,当时有所忌讳而不敢记者,今皆一一追忆而录之。 6.仿明代祝枝山先生《野记》而作,祝记言有明一代之事,此则为有清一代之事,而详于咸丰已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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