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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控夫强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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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勤公长刑部时,有妇人诉其夫强奸者。文勤曰:“是必有奸夫教之,欲以法死其夫也。”盖清律载,夫与妇为非法交者,两相情愿以和奸论,若妇不肯而夫用强,则照强奸论。 然有律而无案。诚以闺闱之中,事属暧味,孰知之而孰发之哉。 故文勤一见即知有唆使之人,严鞠果然,遂并唆者而治罪焉。 此吴江范瑞轩比部为予言,潘文勤门生也。因忆道光中叶,桐城方宝庆掌刑部秋审处,有告室女与表弟通奸者,验之处女也,然形迹实可疑。堂上将释之矣,方命承审官曰:“可验其后庭。” 验之非完璧,乃以非法淫定奸夫罪,而判女折赎罚鍰,合署称神明焉。女归自缢死,男闻亦自尽于狱。盖此女极爱其表弟,而幼已字人,表弟亦订婚,不得偕婚媾,遂于无可联合之中,而相爱焉。又不忍以破甑贻夫羞,此亦可谓发乎情止乎礼义矣。 若我为刑官,即明知而故昧可也,何必逞此精明而伤人命哉! 方后授福建漳州知府,以墨败,三子皆流落以死,无后,妻于咸丰季年亦饿死,人以为谿刻之报。光稷甫侍御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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