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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凡交易契有合同,恐人心之不古也,如朝廷之有符信然,而有义存焉耳。《曲礼》曰:“献田地者,执右契。”

  朱子曰:“契有左右,左所以御右。然左契,受之义也。”

  据此,则左为受物,右为献物者之取矣。呜呼!一事之微,古亦有轻重之义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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