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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潞公奏除改官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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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熙宁以来,士大夫资历之法,日趋于坏,岁甚一岁,久而不可复清。近年愈甚,综核之制,未尝能守。偶见文潞公在元佑中任平章军国重事,宣仁面谕,令具自来除授官职次序一本进呈。公遂具除改旧制节目以奏,其一云:“吏部选两任亲民,有举主,升通判。通判两任满,有举主,升知州、军,谓之常调。知州、军有绩效,或有举荐,名实相副者,特擢升转运使、副、判官,或提点刑狱、府推、判官,谓之出常调。转运使有路分轻重远近之差。河北、陕西、河东三路为重路,岁满多任三司使、副,或发运使。发运任满,亦充三司副使。成都路次三路,京东西、淮南又其次,江东西、荆湖、两浙又次之,二广、福建、梓、利、夔路为远小。已上三等路分,转运任满,或就移近上次等路分,或归任省府判官,渐次擢充三路重任。内提点刑狱,则不拘路分轻重除授。”潞公所奏乃是治平以前常行,今一切荡然矣。京朝官未尝肯两任亲民。纔为通判,便望州郡。至于监司,既无轻重远近之间,不复以序升擢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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