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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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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旧事,门状,清要官见宰相,及交友同列往来,皆不书前衔,止曰“某谨祗候”,“某官谨状”。其人亲在,即曰“谨祇候”,“某官兼起居,谨状”;祇候、起居不并称,各有所施也。 至于府县官见长吏,诸司僚属见官长,藩镇入朝见宰相及台参,则用公状,前具衔,称“右某谨祇候”,“某官伏听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此乃申状,非门状也。 元丰以前,门状尚带“牒件状如前”等语,盖沿习之久,后虽去,而祇候、起居并称,犹不改。今从官而上,于某官下称“谨状”,去“伏候裁旨”四字,略如唐制,而具前衔,谓之“小状”。他官则前衔与前四字兼具,而不言“谨状”,不知有“牒件状如前,谨牒”七字,则“谨状”字自不应重出。若既去此七字,则当称“谨状”。以为恭而反简,自元丰以来失之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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