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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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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朝选人寄禄官,凡四等七资。留守节察判官、掌书记支使防团判官,留守节察推官、军事判官,为两使职官;防团军事推官、军监判官,为初等职官;司录、县令、知县为令录;军巡判官、司理、司户、司法、簿尉,为判司簿尉。 其升迁之序,则自判司簿尉举令录迁令录;举职官,迁初等职官。自职令荐书及格,皆改京官,不及格而有二荐书,则迁两使职官,谓之“短般”;以劳叙赏,谓之“循资”。崇宁中,邓枢密洵武建言,以为名实混淆不正,乃改今七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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