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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二


  熙宁初,中书议定改宗室条制,召学士王禹玉草制。禹玉辞曰:“学士,天子私人也。若降诏付中书施行,则当草之。今中书已议定宗室事,则当使舍人院草敕尔。学士非所预,不敢失职也。”

  乃命知制诰苏子容草敕。近世凡朝廷诏命,皆学士为之,重王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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