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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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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定公嘉淦,康熙癸巳翰林,以直言敢谏受知。世宗洊升都察院左副都御史,乾隆间,历官至大学士。立朝刚直,多面折廷诤,不避权贵,天下想望丰采。乙丑秋审册内有福建蒋邦龄致死族匪一案,公上疏曰: “查旧例,同族之中果有凶悍不法、偷窃奸宄之人,倘事起一时,合族公愤,不及鸣官,以家法致死,报官审明,死者所犯应死与不应死者,将为首者分别拟杖,减等免抵。嗣于乾隆二年五月,据广督鄂奏称,旧例虽属体顺人情,但恐朋比串害,地方官岂能洞烛无遗?倘民间恃有减等免抵条例,相习成风,其中难免冤抑。奏请酌删。经刑部律例馆议称:族大人众,贤愚莫分。 或以富贵而招众怨,或以刚直而致同仇。一人煽诱,群相附和,共挟微嫌,辄图报复。因而驾捏串害,难免冤抑之处。况生杀乃朝廷之大权,如有不法,自应明正刑章,不宜假手族人,以开其隙。奏请删除在案。臣等伏思旧例乃一时惩创凶悍权宜之法,行之久远,必滋流弊。夫族众之中,爱憎多端,或以侮慢招衅,或以戆直生嫌,或假义忿以树己威,或借公义以报私怨。一豪强倡论于先,众朋党附和于后,仓猝致死,情罪难明。如一家之中,莫尊于祖父母、父母,其子孙若违犯教令,欧之杀之,宜无不可。然殴杀则律应满杖,故杀则律应杖六十,徒一年。 是祖父母、父母之于子孙,尚且不得擅杀,何况其他?再捉奸例内,卑幼不得犯尊长,犯则依故杀伯叔母、姑兄姊律科罪。尊长杀卑幼,亦按服律拟。诚以伦纪攸关,防微杜渐也。夫以朝廷之尊,明罚敕法,于凡应死罪人,犹令法司详加核议。至于法无可逭,必令三次覆奏。圣天子用刑慎重如此,奈何任匹夫之好恶,操生杀之大权,横行于一族乎?是旧有之例必不可存,族匪之条不须另设,于比拟定罪,则当临时参酌,虚衷援引,务使轻重得宜,方为允协”等语。 奉旨:饬部议行。其他嘉谟谠论甚多,不及备载,录此以见一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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