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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畜改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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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神记》有“鸡不三年,犬不六载”之说,言禽兽之不可久畜也。余家人孙会中,畜一黄狗,甚驯。常喂饭,狗摇尾乞怜,出入必相迎送,孙甚爱之。一日,手持肉与食,狗嚼其手,掌心皆穿,痛绝于地,乃棒狗杀之。 扬州赵九善养虎,槛虎而行。路人观者先与十钱,便开槛出之,故意将头向虎口摩擦,虎涎满面,了无所伤,以为笑乐。如是者二年有余。一日,在平山堂下索钱,又将头擦虎口,虎张口一啮而颈断。众人报官,官召猎户以枪击虎杀之。 人皆曰:“鸟兽不可与同群。”余曰不然,人亦有之。乾隆丙寅,余宰江宁,有报杀死一家三人者。余往相验,凶手乃尸亲之妻弟刘某。平日郎舅姊弟甚和,并无嫌隙。其姊生子,年甫五岁。每舅氏来,代为哺抱,以为惯常。是年五月十三日,刘又来抱甥,姊便交与。刘乃掷甥水缸中,以石压杀之;姊惊走视,便持割麦刀砍姊,断其头;姊夫来救,又持刀刺其腹,出肠尺余,尚未气绝。余问有何冤仇,伤者极言平日无冤,言终气绝。问刘,刘不言,两目斜视,向天大笑。余以此案难详,立时杖毙之,至今不解何故。 又有寡妇某,守节二十余年,内外无间言。忽年过五十,私通一奴,至于产难而亡。其改常之奇,皆虎狗类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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