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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威克(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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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克宏 南唐柴克宏有将略。其奉命救常州也,枢密李征古忌之,给以羸卒数千人,铠杖俱朽蠹者。将至常州,征古复以朱匡业代之,使召克宏,宏曰:“吾计日破贼,汝来召吾,必奸人也。”命斩之,使者曰:“李枢密所命。”克宏曰:“即李枢密来,吾亦斩之。”乃蒙船以幕,匿甲士其中,袭破吴越营。 〔冯评〕 奸臣在内,若受代而还,安知不又以无功为罪案乎?破敌完城,即忌口亦无所施矣! 杨素 杨素攻陈时,使军士三百人守营。军士惮北军之强,多愿守营。素闻之,即召所留三百人悉斩之,更令简留,无愿留者。又对阵时,先令一二百人赴敌,或不能陷阵而还者,悉斩之。更令二三百人复进,退亦如之。,将士股栗,有必死之心,以是战无不克。 〔冯评〕 素用法似过峻,然以御积惰之兵,非此不能作其气。夫使法严于上,而士知必死,虽置之散地,犹背水矣。 安禄山 安禄山将反前两三日,于宅集宴大将十余人,锡赍绝厚。满厅施大图,图山川险易、攻取剽劫之势。每人付一图,令曰:“有违者斩!”直至洛阳,指挥皆毕。诸将承命,不敢出声而去。于是行至洛阳,悉如其画。〔出《幽闲鼓吹》。〕 〔冯评〕 此虏亦煞有过人处,用兵者可以为法。 吕公弼 张咏 公弼,夷简子,其治成都,治尚宽,人嫌其少威断。适有营卒犯法,当杖,扞不受,曰:“宁以剑死。”公弼曰:“杖者国法,剑者自请。”为杖而后斩之,军府肃然。 张咏在崇阳,一吏自库中出,视其鬓旁下有一钱,诘之,乃库中钱也。咏命杖之,吏勃然曰:“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咏笔判云:“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自仗剑下阶斩其首。申府自劾。崇阳人至今传之。 咏知益州时,尝有小吏忤咏,咏械其颈,吏恚曰:“枷即易,脱即难。”咏曰:“脱亦何难?”即就枷斩之,吏俱悚惧。 〔冯评〕 若无此等胆决,强横小人,何所不至? 贼有杀耕牛逃亡者,公许自首。拘其母,十日不出,释之;再拘其妻,一宿而来。公断曰:“拘母十夜,留妻一宿,倚门之望何疏?结发之情何厚?”就市斩之。于是首身者继至,并遣归业。 〔冯评〕 袁了凡曰:“宋世驭守令之宽,每以格外行事,法外杀人。故不肖者或纵其恶,而豪杰亦往往得借以行其志。今守令之权渐消,自笞十至杖百仅得专决,而徒一年以上,必申请待报,往返详驳,经旬累月。于是文案益繁,而狴犴之淹系者亦多矣!” 子犹曰:“自雕虫取士,资格困人,原未尝搜豪杰而汰不肖,安得不轻其权乎?吾于是益思汉治之善也!” 黄盖 况锺 黄盖尝为石城长。石城吏特难检御,盖至,为置两掾,分主诸曹,教曰:“令长不德,徒以武功得官,不谙文吏事。今寇未平,多军务,一切文书,悉付两掾,其为检摄诸曹,纠摘谬误。若有奸欺者,终不以鞭朴相加!”教下,初皆怖惧恭职,久之,吏以盖不治文书,颇懈肆。盖微省之,得两掾不法各数事,乃悉召诸掾,出数事诘问之,两掾叩头谢,盖曰:“吾业有敕,终不以鞭朴相加,不敢欺也。”竟杀之,诸掾自是股栗,一县肃清。 况锺,字伯律,南昌人,始由小吏擢为郎,以三杨特荐为苏州守。宣庙赐玺书,假便宜。初至郡,提控携文书上,不问当否,便判“可”。吏藐其无能,益滋弊窦。通判赵忱百方凌侮,公惟“唯唯”。既期月,一旦命左右具香烛,呼礼生来,僚属以下毕集,公言,有敕未宣,今日可宣之:内有“僚属不法,径自拿问”之语,于是诸吏皆惊。礼毕,公升堂,召府中胥,声言“某日一事,尔欺我,窃贿若干,然乎?某日亦如之,然乎?”群胥骇服,公曰:“吾不耐多烦,命裸之,俾隶有力者四人,舁一胥掷空中。立毙六人,陈尸于市。上下股栗,苏人革面。 〔冯述评〕 盖武人,锺小吏,而其作用如此。此可以愧口给之文人,矜庄之大吏矣! 王晋溪云: “司衡者,要识拔真才而用之,甲未必优于科,科未必皆优于贡,而甲与科、贡之外,又未必无奇才异能之士。必试之以事,而后可见。如黄福以岁贡,杨士奇以儒士,胡俨以举人,此皆表表名臣也。国初,冯坚以典史而推都御史,王兴宗以直厅而历布政使,唯为官择人,不为人择官,所以能尽一世人才之用耳!” 况守时,府治被火焚,文卷悉烬,遗火者,一吏也。火熄,况守出坐砾场上,呼吏痛杖一百,喝使归舍,亟自草奏,一力归罪己躬,更不以累吏也。初吏自知当死,况守叹曰:“此固太守事也,小吏何足当哉!”奏上,罪止罚俸。公之周旋小吏如此,所以威行而无怨。使以今人处此,即自己之罪尚欲推之下人,况肯代人受过乎?公之品,于是不可及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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