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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隐痛(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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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首尾情节,颇极变幻,此时余亦不遑细述,妹后询梦霞可得其详。今欲为妹言者,余一片苦心,固未尝有负于妹耳。妹之姻事,余所以必欲玉成之者,余盖自求解脱,而实亦为妹安排也。事成之后,妹以失却自由,郁郁不乐,余心为之一惧。而彼梦霞,复抵死相缠,终不肯移情别注,余心更为大惧。盖余已自误,万不可使妹亦因余而失其幸福。而欲保全妹之幸福,必先绝梦霞恋余之心。于是余之死志决矣。移花接木,计若两得,今乃用心之左也。 上所言者,即余致死之由。然余幸无不可告妹之事,偶惹痴情,遽罹惨劫。此一死非殉情,聊以报妹,且以谢死者耳。余求死者非一日矣,而今乃得如愿。余死而余之宿孽可以清偿,余之余情可以抛弃。以余之遭遇,直可为普天下古今第一个薄命红颜之标本,复何所恋而宝贵其生命哉?妹阅此,当知余之所以死,莫以余为惨死之人,而以余为乐死之人,则不当痛余之死,惜余之苦,且应以余得及早脱离苦海而为余贺也。余固爱妹者,妹亦爱余者,姑嫂之情,热于姊妹。十年来耳鬓厮磨,兰闺长伴。妹无母,余无夫,一样可怜虫,几为同命鸟。妹固不忍离余而去,余亦何忍弃妹而逝哉? 然而筵席无不散之时,楸枰无不了之局,余已作失群之孤雁,妹方为出谷之雏莺。春兰秋菊,早晚不同;老干新枝,荣枯互异。余之乐境已逐华年而永逝,妹之乐境方随福命以俱长。则余与妹之不能久相与处者,命也,亦势也。然余初谓与妹不能长聚,而孰知与妹竟不能两全也。今与妹长别矣,与使余忍耻偷生,而使妹之幸福因以减缺,则余虽生何乐? 且恐其苦有更甚于死者。盖此时妹之幸福完全与不完全,实以余之生死为断。余生而妹苦,余亦并无乐趣,无宁余死而妹安,余亦可了痴情也。余言至此毕矣,尚有一语相要。余不幸为命所磨,为情所误,心虽胡涂,身犹干净。今以一死保全妹一生之幸福,妹能谅余苦心,幸为余保全死后之名誉也。至家庭间未了之事,情关骨肉,妹自能为余了之,毋烦余之喋喋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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