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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监狱(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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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1976 三十六到四十一岁) 我被请上黑轿车后,立即直驶台北市博爱路警备总部保安处,被安置在讯问室的最后一间——第五房,开始办打指模等收押手续。旋即进来两名特务,一高一矮,连夜疲劳审问,向我提出种种问题,由矮的主问,高的在旁记录,记录用的是本活页簿,上面有字,是要问的各种问题。当时谢聪敏、魏廷朝已被捕去一二十天,我因误信两人(尤其是魏廷朝)平时给我的英雄形象,竟以为他们什么也没供出,因此就我所知,一路掩护,什么答案都不吐实,并且不断扯谎以为掩饰。由于我生怕我的口供不利于谢聪敏和魏廷朝两人,结果一开始就给特务们“李敖不合作”的坏印象,自此约四个小时一轮班。总是两人一组,夜以继日,问个不停。所谓夜以继日,其实是想像中的说法,因为疲劳审问下来,我根本难以分清是日还是夜。讯问室第五房是间内有洗手间的小套房,除一窄床一小圆桌一小茶几和四把藤椅外,别无他物。天花板是一块块有密集小孔的甘蔗板,板面白色,小孔看起来黑色,内装录音线路,角落有闭路监视镜头伸出,一举一动,全程监视。房正中央屋顶悬有五盏六十支光的灯泡,不分日夜,永远开着,房的四墙和地面都钉上深褐色的塑胶布,布后是泡绵,摸上去走上去都软软的,连床也是如此,也被塑胶布包住,床固定在墙上,床下并且是实心的,整个房间却没有窗户,换句话说,全靠灯光和空调气孔维持人的视觉和呼吸。全房只有一扇门,门上方有一手掌大小玻璃,透过玻璃,门外的警卫可以窃视室内动静,我在这第五房住了近一年,门口的警卫二十四小时从没中断过。换句话说,除了在洗脸、大小便时有个死角外,一举一动,全在闭路电视和警卫一人的监视中。正因为第五房的装修如此奇异,所以当我被夜以继日、日以继夜的疲劳审问中,完全无法辨别是日是夜,只能从早餐的情况感觉出又一天开始了。 我从1971年3月19日晚上被收押起,大概经过三四天或四五天的疲劳审问,始终浑身疲累却满口谎话,不得要领。特务们侦讯的方式只是翻来覆去听你说说说,偶尔在旁做记录,四小时换一班,接班的两人翻看记录后,即立刻进入情况。轮番上阵,一一追问我过去多年所做“害”国民党的事,尤其是“跟监”我的十四个月中,我竟神通广大,在被“跟监”中做的许多“害”他们的事,例如援救柏杨事件、泰源监狱名单事件、接雷震出狱事件、窃听器偷运事件,乃至八竿子打不着的美国商业银行爆炸事件等等,不一而足。在所有问题中,最令我困扰的是一再问什么是“两个半”?我说“两个半”是中国民间传说有两个半军事家,一个是杨杰、一个是蒋介石、半个是白崇禧。他们说你李敖胡扯,我们问的不是这个。我说既然不是这个,请你们给我一个边,教我怎么答,否则无从答起,最后终于告诉我魏廷朝说“两个半”是他是一个台独、谢聪敏是一个台独、你李敖是半个台独。在台湾肯干的台独,只有你们“两个半”。事实上,魏廷朝从来没跟我提过什么“两个半”,我又从何答起?最后侦讯人员告诉我,他们得到的情报是以彭明敏为首的叛乱活动“台湾本部”有五个委员,我是其中之一。我听了大惑不解,因为关于这“台湾本部”,事实上,我一无所知,乃是被逮捕以后才得知的。听了这一天方夜谭,我说半个正好是“两个半”的五分之一,“两个半”自是指五委员而言,这样看来,“两个半”岂不正是五委员的秘密代号吗?——我在忧患中仍不失幽默,这段讽刺,我记忆犹新。 多年以后,我看到谢聪敏在海外的回忆,谈到“台湾本部’的事。谢聪敏说:“我被捕以后首先受到八天八夜的疲劳讯问,在昏昏沉沉中听到特务要求我编造台独联盟‘台湾本部’的组织。特务指出‘台湾本部’要有五个委员。‘你先把两个木的编进去。’特务说。我不知道谁是两个木的,我把林水泉先生编进去。他们不让我编进林水泉,他们说林水泉坐在牢里,不可能参加台湾本部的会议,他们要的是两个字的。于是我把当时的国民党想尽办法邀请回台的林二先生排进去。我说林二就是彭教授派遣来台的。‘我们要的是李敖,不是林二。’特务等得不耐烦,明白地说。‘李敖是大陆人,怎么会参加台湾本部?’我问。‘海外的台独联盟主张容纳大陆人,李敖担任台湾本部委员,那是理所当然。’”我从来没有听过“台湾本部”的名称,当然也没有向他谈过。即使有“台湾本部”的名称,他也未必接受委员的职务,自古才大难为用,谁敢惹他?“‘你们要虚构罪名也要让人民信服啊!’‘无论如何我们已经决定抓他。’于是他们开始用刑,编造‘台湾本部’的委员名单,替台独联盟网罗大陆人。”——在特务们的“网罗”下和谢聪敏的诬攀下,我李敖就变成了“台湾本部”五人小组的大员,可是直到今天,我除了谢聪敏、魏廷朝二位外,还不知道另外两位大员的名字! 为了坐实我是五委员之一,特务们硬要从我口中,落实这一事实。因而把我刑求,刑求内容从指指到夹竹竿,不一而足。后来得知:我是受刑受得最客气的一位,同案除谢聪敏、魏廷朝以外,自李政一以下,刘辰旦、郭荣文、吴忠信、詹重雄他们都受到各种苦刑,包括灌汽油、坐老虎凳。背宝剑、三上吊、摇电话等等在内,这样子长年逼供的迫害,最后取得的自白,其真实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刑求我的下手人物是由保安处组长李彬如上校带头。李彬如长得狠琐黑矮、上海口音、程度奇差,在1963年检察官王镇被刑求案中,就出过大恶名(1963年5月6日监察院“王镇诉请被警总刑求案之监察院调查报告”中提到的李中校,即是此人),后来脊椎生病死了。另有主要的帮凶是组员陈敬忠参谋,长得人高马大,讲得一口好汉语,却是台湾人,程度也奇差,下落不明。……这些人在办案时,心理状态都是极有问题的。例如他们刑求逼供时,我反问他们,我说:“我看别这么麻烦了好不好?你们拿空白的笔录纸来,我在最后先盖下指模奉赠,然后你们回办公室,随便你们怎么填写我的罪状就是了,你们填我是‘匪谍’、是‘台独’。是长白山上的‘老狐狸’(我被抓时,正是电视剧《长白山上》走红的时候),悉随尊便,都行!”可是,他们不肯,他们吼说:“他妈的你李敖是什么意思?你这样看不起我们!你以为我们破不了案,你想把秘密带到棺材里去?不行!你死进了棺材,我们也要把你棺材盖撬开,要你吐出秘密,再去死。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你在我们眼中,是玻璃缸里的金鱼,我们把你看得一清二楚!你不说不行!”我说:“你们要我说,总得透露一点蛛丝马迹,让我来编。”他们说:“我们不提示!”正因为他们的信条是“不提示”,所以才有新疆王盛世才那种整人作风。(盛世才自己反苏后,诬人是共产党,十分起劲,他亲自审问丁慰慈,查问拿了苏联多少卢布。丁慰慈不胜刑求,向盛世才说,你说拿多少就拿多少,我承认就是。可是盛世才一定要逼人自诬。于是丁慰慈只好从拿五万说起,盛世才嫌少,毒打之下,卢布由五万升到十万、二十万、三十万,可是还打不停,嫌太少。丁慰慈索性自诬拿了一百万,结果盛世才又嫌多。于是,丁慰慈由十万、二十万、三十万,一路往上升后,再从九十万、A十万、七十万、六十万一路往下降。直到被毒打得体无完肤时,丁慰慈说出五十万,盛世才认为与“腹案”相合,含笑叫停。盛世才的结论是:“丁慰慈!你早说实话,不就少吃那么多的苦头了么?”)——这种办案人员的心态,后来我才悟出道理来,原来这是一种自欺型的心理变态、一种自欺型的虐待狂。明明以冤狱整人,却视被害人自诬细节以为乐,乐而久之,他们也多少自欺这不是冤案、假案、错案,这是无风不起浪的。于是,他们心虽不安,理却得了,遂根据人犯的乱说而乱编,嵌入法律,把案子咬得死死的,最后,奖金他们拿,大牢人犯坐,周而复始,冤狱连台了! 五委员之外,另一个被追问的问题是:“为什么要把害‘政府’的文件交给‘国际奸人’马丁?”我说:“因为我要争取人权,只好托‘国际奸人’送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机构,来揭发你们国民党统治下的黑暗。”特务们追问:“马丁是不是台独分子?”我笑说:“马丁是英国人、英国名人,怎么会是台独分子?”特务们听了,面露狞笑,突然间,朝我面前丢出一本书,原来就是我被捕前不久坐在马桶上看《新闻天地》提到的那本大名鼎鼎的“台湾独立联盟机关志”——《台湾青年》第一二○期,赫然看到“台湾泰源监狱‘政治犯’名单”的大标题,我才恍然大悟:原来马丁“此马来头大”,此马原来跟台独分子勾结的! 最精彩的是,在名单最后,还来了一张照片,标题说:“蒋家对于反对他的所谓‘政治犯’就是在释放后也经常派遣特务跟踪,此张照片是其镜头之一(本联盟在岛内的秘密盟员摄)。”——照片内容,明明是我从我家四楼窗口偷照的“跟监”现场,我变成了他们台独联盟“在岛内的秘密盟员”!如此不由分说,公然以黄袍加身、硬施厚爱,这些台湾“盟友”的作风与用意,也就真可知矣!但是,把我硬施厚爱的台湾“盟友”是谁?难道是表面上《台湾青年》版权页上的“发行人王育德”、“总编辑吴进义”,乃至“编辑委员罗福全、孙明海、王仰止”这些“小尾”吗?或是出资大老板最后无耻投降国民党回来的事宽敏那种“中尾”吗?当然不是,我与他们素昧平生,真正的硬施厚爱者,不是别人,正是“大尾”彭明敏自己!多年以后,谢聪敏也私下笑嘻嘻地告诉我:“不是彭先生干的,还是谁啊?”这是什么作风、什么意思呢?如果李敖是岛内台独联盟秘密盟员,你这样一写,岂不无异向国民党泄底、告密吗?如果李敖不是秘密盟员,你这样一写,岂不蓄意诬陷李敖是台独盟员吗?不论从正反哪个角度看,这照片登出来、这行字写上去,就是典型的诬陷朋友、典型的出卖同志,为政治牺牲朋友,在朋友因他受难时还落井下石如此,这是哪一家的做人品质呢? 经过夜以继日、日以继夜的侦讯,我终于悟出原来诬我成为台独大员是符合特务们和台独分子们的双方利益的!最后我对特务们说:我的整个感想是台独分子希望把这案子做大,咬住李敖,硬替他们捧场,对外宣传说:大家快看,台独运动不但有外省人参加,并且还是顶瓜瓜的外省人李敖加入我们的行列!另一方面,你们国民党情治人员也希望把这案子做大,案子有李敖参加,自然就顿时变成大案,扣住李敖,硬替你们捧场,可以对上面报告破了巨案、可以多领奖金。这样双方你推我拉,我还有话可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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