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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不免一时愚昧”

  吴相湘《孙逸仙先生传》写这一悔过书的经过说:

  这是邓针对孙急切脱险愿望,进一步施用这种言语使孙产生恐惧懊悔感。“未免自误”就是说已濒临绝境。

  但孙追问邓“尚有一线生机否”?邓听到这句话,真是“恰中下怀”。因改以诱惑语态答复孙:“生机尚未尽绝,但君以后依我命而行,切勿再误!”

  邓所谓“依我命而行”,即劝孙“致书公使(龚照瑷),求其相宵”。孙先生自述:”吾从之。邓立命柯尔取纸笔墨水至。吾请换中国文具,因上书公使自应用汉文,未便做西字。邓曰:‘否。英文甚好。因此间大权均操于马格里之手,公使不过坐拥虚名而已。君之此书,宜弄马格里。’”

  邓又进一步指示书翰内容:“君必须极力表白,谓身系良民,并非乱党。只以华官诬陷致被嫌疑,经美时曹往使馆请求昭雪,未得晤见,故特来英,亲到使馆,意在吁求昭雪。”孙面对当时残酷现实,唯有以死里求生保存此身再困辩正决心,按照邓所授意写成一函,摺叠后,邓又指示写上受信人马格里的英文姓名。于是邓满意地怀挟这一文件离去。

  孙先生在康德黎等援救出险后,是年十一月四日,对英国政府律师陈述:当时所以一切听邓摆布,实因确认这是唯一仅有的一条获得自由的万一可能的机会。满清使馆确实是在进行押解他回国“正法”-如果竟成为事实,对中国革命前途的影响实在非常恶劣。至于手写“亲至使馆吁求昭雪”是绝对不符事实,只是为求出险,听从邓廷铿授意书写而已。孙先生于《伦敦蒙难记》中指陈:

  吾此举实堕入邓某之好计,可谓愚极。盖书中有“亲至使馆求昭雪”等语,岂非授以口实:谓吾之至使馆,乃出于自愿,而非诱劫那?虽然,人当陷入深渊之时,苟有丝毫可以凭借者,即不惜攀援以登。初不这从容审择,更何能辨其为好伪那?

  孙先生又进一步说明:

  予之所以惴惴以惧者,目前之生命事小,将来之政体事大。万一吾果被递解回国,清政府必宣示全国:吾之被建回华,实由英政府正式移交。自是以后,中国国事犯将永无在英存身之地。吾党一闻此言,必且回想金田(太平)义军起义之后,清政府实赖英人扶助之力,始奏凯旋。

  国人又见吾之被逮于英而被戮于华,亦必且以为近日革命事业之失败,仍出英国相助之功。自是而吾中华革命主义永无成功之望矣。

  且予在旅馆中行李之外,尚有文件若干。如为中国使馆所得,则株连之祸,不知伊子胡底。幸康德黎夫人能为予预料及此,毅然赴旅馆,尽取子书犊,捆载而归,付之一炬。是其识力,诚大有造于吾党也。

  可见孙先生在九死一生之际,仍随时面对“历史镜子,以吸收教初,引用金玉均及英国协助清廷打击太平军往事。但濒临绝望,固不免一时愚昧。孙先生于此反省自责,以资警惕。因革命工作冒险犯难,随时有再陷虎口的可能。

  吴宗濂“随軺笔记”

  虽然“伦敦蒙难”的内情已如上述,但是,另一面的“罗生门”故事,在我们历史家眼中,却也不能不注意。所谓另一面的“罗生门”故事,就是针对孙中山《伦敦被难记》的吴宗濂《随軺笔记)。这部书对洗刷老K的历史,显然有决定性的作用。

  《随軺笔记》是清朝光绪二十六年(一九〇一)的出版品,书前廖寿丰的序写于光绪二十四年(一八九八)、俞钟颖的序写于光绪二十五年(一八九九),内grffiid,却是光绪十九年(一八九三)起龚照缓出使英国的事。当时龚照瑷以候补三品京堂出使英、法、意、比四国,需要翻译人才,乃由安徽巡抚沈仲复推荐,由江苏嘉定的吴宗濂担任。吴宗连字挹清,中华民国成立后,做过驻意大利公使、外交部特派吉林交涉员、一九一八年参议院议员,他是个通晓洋务的有心人。在他随龚照瑷出使的时候,虽然“派司译务”,但是也为老龚写《起居注》、起草文件等等,这部书的产生,就因此而起。《随軺笔记》共四卷,分类及标题如下:

  卷一 记程 合肥龚照瑷仰蘧鉴定嘉定吴宗濂景 周著

  卷二 记事 合肥龚照瑷仰蘧鉴定嘉定吴宗濂挹 清编辑

  卷三 记闻 合肥龚照瑷仰蘧鉴定嘉定吴宗濂挹 清编辑

  卷四 记游 嘉定吴宗濂景周译纂

  在这书卷二记事中,收有两篇重要的文字,一篇是《龚星宪计擒孙文致总署总办公函》、一篇是《龚星宪计擒粤犯孙文复行释放缘由》,都是孙中山“伦敦蒙难”当时的记录和第二年(一八九九)的追记。这两篇文字因为是当时驻英使馆的内部文件和当事人文件,所以极富史料价值,并且帮助我们了解非一面之词的真相。因为这些文件太珍贵了、太罕见了,我把全文收在后面。

  龚星宪计擒孙文致总署总办公函

  敬密启者:七月间接杨子通星使函称:“粤东要犯孙文,谋乱发觉,潜逃赴美。钧署电令确查该犯欲往何处,密电敝处,援香港缅甸交犯约代拿”等因,并附录节略前来。嗣子八月十九日接通使电称:“孙文于西九月二十三日由纽约搭轮船至英国梨花埔海口登岸”等语。当即婉询英外部,拟援香港及缅甸交犯约,请为代拿)据该部答称:“二约只能行于香港及缅甸,而不能施之他处。设竟代拿,必为刑司驳诘”云云。英既不能代拿,敝处遂雇包探前赴梨花埔,密尾行踪。该犯于八月二十四日登岸,即日乘火车至伦敦,剪发洋装,偕行有二西人与之稔熟,伦敦则有二西医,一名坎特立、一名门森,曹住香港,与该犯交最厚。前该犯由粤垣逃至香港,即潜匿坎特立之宅也。

  讵意该犯于九月初四日,改名陈载之,来至使署,询有无粤人;次日复自来使署,探问中国情形。按公法,使署即中国之地,彼既肆无忌惮,势不能不暂行扣留,电请钧署核示。迄奉复后,即赶紧购定轮船,拟设法潜送到船,逞解粤省。乃该匪党以其久不归寓,疑其必在使署,日夜在外伺察,意图截劫,势难送出。旋据外部私向参赞马格里云:“中英交犯约经曾前大臣议而未成,刻下既无约可援,如解犯潜过友邦之地,殊与公例未符。”盖业经孙党贿通日报并报知外部也。党与商允,如该犯回香港,必饬港督严察以戢乱谋,并请弟具文,以凭转饬照办。爰于十七日,将该犯释放,仍派包探密跟,讨扣留在署十有三日。

  二十日复奉钧署巧电,内开香港交犯约指为谋反,辄不肯交,具文外部,宜商律师,具见堂宪审虑周详之意,当商据律师哈华托云:“如以匪人多借香港为谋乱之地,请外部饬香港地方官概加严察而不专指孙文,非特无碍香港交犯约,且可补该约未备之辞。”外部侍郎山德生亦言:“英不能准匪人借其属地谋乱友邦。”因即按哈律师言,于二十日照会外部堪纤盖系。又查该犯来英意在煽惑,英人固不为所动,即华人除使馆各员外.虽有在海口当水手者数十人,亦无被其诱惑之事,合并附陈。除一切情形节经电达,所有孙文与看管委员邓翻译廷铿问答节略另录呈览,统祈代为回明堂宪为荷(英字第二十一号丙申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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