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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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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泛处女主义”与强奸 “处女膜主义”的抽象扩大与建构化,变成了“泛处女主义”,“泛处女主义”的最大流毒,是它导引出一个错误的思想——被强奸后的错误思想。 按照中外的传统,一个女人不论未婚已婚,如果不幸被人强奸,她最后该走的一条路,就是所谓“羞忿自杀”。 在第二卷第三期(五十九号)《文星》里,有十三幅”路克丽斯之被辱”(The Rapeof Lucrece)的画页,介绍莎士比亚那首一千八百五十五行的叙事诗,讲到路克丽斯被强奸后,她在丈夫面前用刀自杀: She utters this:“He,he,fair lords,”'tis he,That guides this hand to givethis wound to me. “左手的缪思”余光中先生的传神译诗是: 她只说:“他,他,好爵爷,是他指使这只手给我这伤疤。” 于是她死了,她用死的壮烈来抗议这种羞辱(shame),用死的代价来表明自己是个道道地地的节妇(true wife)。 这种中古的思想模式,这种中古的漂白贞节的方式,在我们中国的民间里,也是多得随手可举,试翻翻“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二月壬午: 旌表江宁烈妇,戴有功妻薛氏,拒奸殒命;烈女,孟行可女闺姐,拒奸自尽,各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二月乙未: 旌表陕西烈妇吴氏,拒奸殒命,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四月庚午: 旌表河南烈女,郑维德义女喜孜,拒奸殒命;湖广烈妇,任邦畿妻何氏,拒奸自尽,各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五月王子: 旌表直隶烈女,张耿女张氏,拒奸自尽;陕西烈妇王氏,拒奸殒命,各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十一月乙卯: 旌表河南烈妇孙氏,拒奸殒命,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十二月己已: 旌表河南烈妇,张玉生妻程氏,拒奸殒命,给银建坊如例。 十一个月间,高高在上的皇帝就褒扬了九个“拒奸殒命”、“拒奸自尽”的不幸女人,这是何等“鼓励”!“给银建坊”(贞节牌坊),这又是何等“诱惑”! 同治五年(一八六六)《苏州府采访总局知照单》里,就有申请旌表的条例: 烈女凡未经适人,遇暴身殉者,例得具请。 烈妇凡夫故哀毁,或因亲属强逼改嫁,及遇强暴、遭寇难而自尽者,不论年岁,均得具请。 这种可叹的条例,在中国历史里,只不过是沧海一粟、大千一尘而已。它的流风余韵,直到民国初年还未停止。民国初年有所谓“褒扬条例”,规定妇女“强暴不从致死或羞忿自尽”者,其子孙亲族邻里均可具请地方行政官报请上级长官转报内务部转报内务总长转报国务总理转报大总统,再由大总统亲自题字匾额之上,并颁金银褒章。只是建坊立碑等事,因为民国“进步”了,所以只好由家族自行料理。这种“进步”,也许正是促成“世风日下”、“女教式微”的主要原因吧? 但是,不管皇帝立坊建碑也好、大总统不立坊建碑也罢。 中国的“贞节烈女”到底还是“贞节烈女”,她们照样要代代相传——要“拒奸殒命’、要“拒奸自尽”,要为一个莫可名状的意识形态玉殒香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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