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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注五〕《旧约全书》申命记第二十二章中,有这样的文献:

  一、“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节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于贞节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

  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节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

  二、“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于,女子叫喊并无人救她。”

  三、“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日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三段旧文献,有的比中国开明(如二),有的跟中国类似(如一、三),有比中国还别出心裁(如用石头打死女人)。

  -----------〔后记〕这篇文章,发表在《文星》第六十二号(一九六三年十月——日台北出版)。

  一、七天后,十月七日,在冈山的读者骆梵先生寄了一条剪报给我,说是“愚民政策的证据之一”,“在矫砌的语意下,仍不难窥测其精义所在……相信它较您在《论“处女膜整形”》文中引用的读者投书更有价值些。”骆先生的剪报是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日报》南部版中的“每日谈”,原文如下:

  万吨级轮船“海张”号在澎海失事,船与人全无踪影,是近年来最意外的大海难事件。而其尾声的摇曳亦极尽哀伤:那是该轮三一副祁英之妻陈云利于招商局发放抚恤金之日,本月十五日早晨服安眠药自尽殉夫。曾有遗书述其志节。

  祁夫人原可于当日领得近三十万元的恤金,未来生活不虞匾乏。如念“死者已矣”,节哀顺变,则有此巨款可过其优裕的日子,可是,她苦念亡夫,忠于所爱,终以身殉,至于身外之物,更无足索其衷怀了。在此举世滔滔之日,这种坚贞悲壮的志节,实至为难能而可贵。是其人虽已死,而其事则可颂扬。

  自杀是愚蠢的行为。因而颇有人持此以论祁夫人,说是:与其殉身于丈夫,何如献身于社会?如再能运用恤金从事慈善事业,岂不懿哉!今乃计不及此,遽抛宝贵的生命,未免“愚”得可叹可惜。

  这自是一篇道理。可是这道理以这劝勉众人,自无不可;如以之责于死者,那就不近人情了。试思:鸳鸯失侣,月黯星沉,当之者肝摧肠断,尚有何心以自谋?为其所爱,忠于所志,不顾生命,无视财富繁华,慨然就死,是士大夫之所难能,奈何尚有憾于一个妇人?

  我们当然不赞同“自杀”作为解脱人生愁苦的手段,亦无意鼓励妇人殉节,更非有憾于夫死而不守志者,但却深深认为像祁夫人的这种志行,应足千秋,诚宜共致褒颂,断不可以“愚”视之。应知:

  古今中外多少仁人志士,其取义成仁,皆发端于这一“愚”字。此所谓“愚”,实便是“至情至性”。至于自以为聪明之辈,节与品、守与为,固都不萦于怀;生死义利的关头,更难期其无违于道了。此亦所以人人都知道“人生自古谁无死”,却自古便有“艰难唯一死”之叹了!

  二、另外我在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三日的《中央日报》中,抄出这样一段“社会服务”中的“法律问答”,怪好玩的:

  新娘不是处女并非离婚条件(张文伯律师答)

  张如雪问:敝乡青年,多为婚后苦恼,兹提出疑问四则,至祈予以答复:

  一、婚后发觉新妇已非处女,不悉可能为提出离婚之理由?如可能由法律解决,应如何办理?

  二、不到法定年龄而已结婚者,可否提出离婚?

  三、重婚罪,系何等处分?

  四、脱离家庭关系后,能否不负结婚的责任(就是说能否连同妻室一并脱离)?

  答:

  一、此系婚姻成立前业已存在之事由,如未于结婚前,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七款解除婚约,即难于结婚后据为离婚之理由。

  二、如结婚时起迄现时止,男方仍未满十八岁,女方仍未满十六岁之足龄,而女方又未怀胎时,可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条,由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不得提出离婚。

  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仅有家属请求与家分离及家长令家属由家分离两项办法,并无脱离家庭即可不负结婚责任之规定。

  三、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的台北《民族晚报》上,有一条消息,亦颇“可观”:

  教员遭强暴服毒自杀死

  遗书指为教导所污

  〔本报高雄旗山今午电话〕高雄县内门乡木栅国民学校代课女教员郭瑞銮,为该校教导主任林晋辉带到高雄去玩,在旅社中乘机将其强奸,乃于昨晚十一时含愤服毒自杀身死,死者家属从遗书中获悉内情后,即向旗山警察局提出告诉。

  死者郭瑞銮(十九岁,旗山人)于自杀时留有三封遗书,一封给她舅父,另一封便是给木栅国校教导主任林晋辉(四十一岁,旗山人)。她在给林之遗书中说:他们在高雄发生这件事后,使她很感羞耻,因为他们目前都为人师表,现在她死了,既然身体被他占有过,现在死了也是他们林家的鬼。现全案由旗山警察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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