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有情



  【原文】

  孟氏①使阳肤②为士师③,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④,则哀矜而勿喜。”

  【注释】

  ①孟氏:即孟孙氏,鲁国专权的大夫之一。②阳肤:据说是曾子的学生。③士师:法官。④情:指犯罪的真情。

  【译文】

  孟氏任命阳肤做法官,阳肤向曾子请教。曾子说:“在上位的人失去道义,民心涣散已经很久了。如果审案时发现犯罪的真情。应该哀怜同情而不要居功自喜。”

  【读解】

  法内无情,法外有情。

  当一个法官,按法办理案子,自然不应河情。但了解社会的实际情形,了解犯罪人的行为动机和导致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也是完全应该的。何况,在公正审案,公正量刑的同时,对罪犯由于社会的原因而犯罪抱以哀怜同情也是人之常情。谁说法官就非得是铁石心肠的人呢?

  曾子的看法是,一方面要对由于社会和时代的原因造成犯罪的人抱以哀怜同情;另一方面不要因为自己审出一个案子而居功骄傲,沾沾自喜,因为这并没有什么可喜的。作为法官,可喜的应该是自己没有什么事情做,没有什么案子可审。正如孔子所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颜渊》)“必也使无讼乎”就是让人们没有官司可打,自然也就无案可审了。

  “但愿世间人无病,何愁架上药生尘。”当法官的也应有这种心理状态才是。或者可以拟为--

  但愿世间无官司,何愁法庭铺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