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审理诉讼勿扯他人

 

  谚云:衙门六扇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非谓官之必贪,吏之必墨也,一词准理,差役到家,则有馈赠之资,探信入城,则有舟车之费,及示审有期,而讼师词证以及关切之亲朋相率而前,无不取给于具呈之人,或审期更换,则费将重出,其他差房,陋规名目不一,谚云在山靠山,在水靠水,有官法之所不能禁者,索许之赃,又无论已。余尝谓作幕者,于斩绞流徙重罪,无不加意检点。其累人造孽多在词讼,如乡民有田十亩,夫耕妇织可给数口,一讼之累,费钱三千文,便须假子钱①以济,不二年,必至卖田。卖一亩则少一亩之入。辗转借售,不七八年,而无以为生,其贫在七八年之后,而致贫之故,实在准词之初,故事非急切,宜批示开导,不宜传讯差提,人非紧要,宜随时省释,不宜信手牵连,被告多人,何妨摘唤千证。分列自可摘芟②。少唤一人,即少累一人。谚云堂上一点朱,民间千滴血,下笔时多费一刻之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云。故幕中之存心,以省事为上。

  【注释】

  ①假子钱:借贷别人的钱。

  ②摘芟:选取、删除。

  【译文】

  俗语说:“衙门六扇门,有理无钱莫进来。”其实并非是说当官的人就一定贪婪,当小吏的就都黑心肠昧良心。实际上,一张诉讼状子获准审理后,衙门中的差役就要到投状人家里去通知,这样这家人就得请他吃饭喝酒,临走日报得送点礼物给他。探听消息的人进城后,自有人代付车船差旅之费。

  等到审讯的日期一公布,专为人打官司的讼师,作证的证人,以及关心这个案件的亲朋好友,相互邀约到庭。这些人的开销花费,都要由投诉案件的那个人承担。有时侯,审理案件的时间改变了,钱还得重花。除此之外,衙门中其他差房,各种巧立名目的不合理规定,名称不一。俗话说:“在山靠山,在水靠水。”有些事情是官府中法律不能禁绝的。至于勒索诈骗所得的赃物,就更不用说了。我曾经对当幕僚的那些人说过,对于判处斩首、绞刑、流放等重罪案件,没有不特别检点的。最易连累人,带来祸孽的,多半是民事官司。比如有个乡下农民,家中有十亩田。男人种田,女人织布,所获收入可以养活好几口人。牵连进一场官司后,就要耗费三千文钱,于是就借高利贷来作为官司费用,如此一来,要不了两年,就会卖田偿债;卖一亩田就少一亩田的收入。生活就更困难,就需再借债,再卖田偿债。如此不出七八年时间,就再也无法生活下去了;虽然家道败落,贫穷的日子在七八年之后才出现,但是导致穷的祸根,实际上是在获准诉讼打官司的时侯,就已经埋下了。

  所以对官府来说,若非十分急切的案件,只需批示和开导,不宜随手牵连入案。被告中不少人,何妨加以选择取证。成百成千的证据罗列在一起,自然可以选择和删除。少传讯一个人,就少牵累一个人。谚语说:“堂上一点朱,民间千滴血。”审定案件,下笔定夺之前多花一时半刻的心思,牵涉到这个案件的人就已经受到无穷的恩惠。因此做幕僚工作的人,必须加以留心的事情,就是把减省事务作为上上之策。

  【评语】

  古人怕打官司,因为一摊上官司,少则损折几年的蓄积,多则耗费半世的心血;甚至倾家荡产。而贫苦百姓,更无力承受这样的折腾。因此,老百姓有纠纷,能调解的尽量调解,能不通过法庭的就尽量在法庭之外和平解决。

  古代是人治社会,但法规律令并不少,可知法明律,知道其中关节明白个中窍道的往往是师爷,是少数役吏,假如遇上个昏庸贪婪的官,就更谈不上清正廉明,到哪里去赢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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