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贼不可执有成心。旧说皆以为夜间贼,来去不出二十里,故多在近处访查。殊不知强悍之徒,一时路过,便能起意作贼。若无真赃,宁作悬案,切不可顾虑考成,一时轻信,而有失察诬良心之咎也。若其平日访察,不可不密。有等游手好闲,一无生计而鲜美食,或竟日聚饮,或白书酣睡,必非善良。此等举动,难逃地邻之耳目,但恐敛怨,或利共余润,自安缄默耳。
又有乞丐之徒,年力精壮,三五成群,惯能创掘填墓,皆不可不察。
盗贼诬良,出于本犯之挟嫌报复者,尚少。出于蠹役之择殷指使者,实多。一经到案,必须察言观色,究出真实贼证,方可定案。不可轻用刑讯,致有冤抑。若得诬良确情,务必重治其罪,并究及主使之人,庶不敢再行妄供。
捕役获盗,视有奇货,教供嘱扳,非称窃伙,即指买寄赃物,必须研审明确,并释无辜,于初报文内删除。若持两端,以待覆审,则拖累无穷矣。
真正窝伙,一经差拘,捕役即带领多人,捉孥拷打,搬抢物件,饱其欲壑,然后解官。真赃埋没,即在此时。道路村庄失事,连疏防正限三年零四月。盗首窝线伙盗,尽可设法弋获。即逾限不获,致干吏议,亦属公过,可望擢用。断不可妄思侥幸,有意讳饰。一经事主告发,上司访闻,别县破案,照例革职,不止降调,悔无及矣。
查参疏防文内,叙明失盗日期,并事主报呈口供。已获贼者,叙明伙盗数目,不重事主所报人数,必以初获之贼供出者为确数。
【译文】
捉拿盗贼,不可以有固定的偏见。旧有的说法,都认为夜间的盗贼来去不超过二十里,因此多在案发地点附近访问侦查。殊不知强悍的罪犯,一时路过,便能顿生盗心,突然作案。如果没有查获真正的赃物,宁肯作为悬案,切不可顾虑到自己政绩的考核,一时轻信,而犯下有失体察、诬陷贤良的过错。如若平日访察,不可不保密。有这样一类人:游手好闲,毫无生活来源而穿着华丽、饮食丰盛;或者整日聚众豪饮;或者白天酣然大睡,这些人必然不是善良的人。他们的举动很难逃脱邻居的耳目,只是邻居们害怕招来怨恨,或者得了人家的好处,沉默不语罢了。又有一些乞丐,年轻力壮,精力强盛,三五成群结伙,擅长盗掘坟墓。对于这些人,都不可不明察、心中有数。
盗贼诬告善良的人,出于本犯心怀仇隙、伺机报复的还很少;出于贪鄙的差役拣选殷富而加以指使的,实际上很多。一经到案,必须察言观色,追查出真赃实据,才可以定案。不可以轻率地施刑审问,以致造成冤枉、逼迫的情形。如果查出诬告善良的确实情况,务必加重惩罚他的罪行,并追究主使人的刑事责任,使他不敢再次妄供。
捕役抓获盗贼,把他看作是奇货,教其如何口供,设法挽救,乱招同案犯,随便指控收买赃物的人。对此必须反复审讯、调查落实,释放无辜的人,并在初次禀报的文稿内将他们删除掉。如果不明确判断,模棱两可,等待复审,那就会造成无穷无尽的麻烦了。
真正的同案犯、窝主,一经发出拘捕令,捕役就立即带领多人捉拿、拷打,搬走抢劫财物,填饱他们贪婪的欲壑,然后才将罪犯解送官府。真赃失踪,就发生在这个时侯。
道路和村庄发生的盗窃案,包括通缉在内,正式规定破案的期限是三年零四个月。首犯、窝主、眼线、同伙等,都有充足时间设法擒获。即使是超过期限而未抓获,以致遭到官吏的弹劾,也是属于工作中的失误,还可以指望得到提升重用。绝对不可以妄想侥幸过关,有意隐瞒、遮掩,拖着不办理。
一经被盗人告发,或者是上司查访出来,或者是别的悬案破案时附带破案,依照规章条文应当予以革职,却那时后悔就来不及了。
查看通告缉拿的文件,叙述明白失盗日期,并附上被盗人初次禀报的口供。已经抓获作案者的,要叙述清楚同案要犯的数目。不以被盗人所报人数为依据,必须以刚抓获的盗贼招供的为确切数目。
【评语】
缉拿盗贼不能只凭已有的经验,须知盗贼与盗贼的手法不一样,缉拿的方式也不相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宜是一种办事的方法。在具体办案中,对于盗贼,也不能带有固有的偏见,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理案。切不能徇情枉法,草菅人命更不能通过缉盗来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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