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末尝为一己而立也。
後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於末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於我也;汉建庶孽,以其可以藩屏於我也;宋解方镇之兵,以方镇之不利於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
三代之法,藏天下於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後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
後世之法,藏天下於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於下,福必欲其敛於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鰓々然日唯筐箧之是虞,向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於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论者谓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夫非法之法,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後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周旋於此胶彼漆之中,以博宪章之馀名,此俗儒之剿说也。即论者谓天下之治乱不系於法之存亡。
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後,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苟非为之远思深览,一一通变,以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旧,虽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终无已时也。
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後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於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冶法而後有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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