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冈谓“荷印亟思与日本成立一经济协定,以避免最不幸之事件”,我们不知道荷印对于与日成立该项协定,是否如松冈所说的那样急切。运用胁诱兼施的手段,实行侵略攫占的事实,而对外昭示,则谓对方“自愿合作”,这是日本惯常的策略。然而此项行之于越南而奏效的策略,未必在荷印也同样行得通。因为第一荷印的宗主国虽不幸沦陷,而英美却方在以极大的注意维持她现状的完整,绝对不像越南那样可以予取予求;第二荷印当局鉴于越南的覆辙,自必对日人的用心洞如观火,而不致上其圈套。日本于煽动泰越冲突以后,复以调解人自任,而提出将柬埔寨若干海港交与日本作调解的“手续费”,这应该使荷印明白,对于某一种国家,倘不深关固拒,终必无法避免“最不幸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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