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16期

离婚逃债

作者:单国胜






  
  1.李某为贩运钢材从王晓东手中借走了2万元,言明半年后归还。债务到期后,李某以亏本为由拒不还债。
  
  2.李某家建有私房两栋,每栋价值均在10万元以上。王晓东要求李某卖掉一栋房子还债,亦遭拒绝。
  
  3.前不久,李某与妻子离婚,双方约定两栋私房均为其妻吕某所有,所有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
  
  4.王晓东找李某要钱,可他却说一无所有,要命有一条。王找吕某催债,她说钱系李某所借,她不偿还。
  王晓东读者:
  李某的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以离婚方式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进而赖债的行为,这种方式看似合法,其实却与我国法律相违背。
  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进一步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解释》第25条还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离婚时可以约定如何清偿债务,但这种约定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得对抗合法的债权。离婚时,当夫妻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夫妻双方不管“内部约定”如何,对债务应负连带责任,即每一方对债务都负全部清偿的责任。李某和吕某以夫妻约定对抗债权具有明显的恶意,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建议你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