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20期
骗我投保
作者:郭辉等
肖林同志:
首先对你的不幸表示同情。我们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依法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对于你的损失,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补救:(一)起诉王某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在法院审理本案时,你可以以被害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或者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普通程序对王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二)起诉某保险公司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王某是保险公司的主管人员,利用公司过期保单和作废公章,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而保险公司没能及时回收或销毁过期保单和作废公章,具有明显过错,对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若王某本人无力承担损害后果,你也可以对某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文:王明建刘翌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