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4期
拒不付款
作者:袁 梅等
赵某认为酒店无权限制他的人身自由,要李娟等人赔偿损失,在理不在理?
解说:李娟等人的行为属自力救济,虽限制了赵某的人身自由,但应当免责。
自力救济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紧急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加以拘束或采取其他措施,而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的行为。本案中,一方面你们是在保护自身权利且情况紧急,赵某在用餐之后,即有付费的义务,由于双方未约定赊欠,加之李娟等人不认识赵某,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势必导致自身权利无从实现或难以实现,且李娟等人已经请求公力救助,但派出所仅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另一方面,由于赵某不能支付且不能提供身份证明,又无其他财产抵扣,将其滞留是李娟等人当时所能采取的法定方式。表面看来,李娟等人是侵犯了赵某的人身自由,但这是对赵某违反义务的自助,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即仅仅是滞留,在付款之前不让他离开酒店,并没有对赵某实施打、骂、关押、捆绑、污辱,也就是说正好能够制止赵某想一走了之这一侵害行为。
(图:郭辉 文:袁梅 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