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12期
丢车谁赔
作者:佚名
1.春节时,黄华到某超市购物,因超市门前正在卸货,一个保安要求黄将摩托车停放在超市后面一临时停车点。
2.黄华当时看见还有另一名保安在看管车辆,就很放心地将车停在了临时车场。
3.当黄华从超市出来时摩托车却不见了,他立即报了110,但一直没找到车,偷车贼也没抓到。
4.后来黄华与该超市协商,要求他们赔偿,但超市认为超市没有收取停车费,是无偿看管顾客的车辆,所以不负赔偿责任。
说法:
该案涉及的是车辆保管的问题。超市在本案中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应看其是否具有保管义务,如果有保管义务,则要承担责任;反之,则无需承担责任。
保管义务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法定保管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保管义务,法律没有规定商家对消费者的财产有保管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商家有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法定义务。一般的这个义务限定在商家的经营场所内。
但本案中,黄华将摩托车停放在超市后面的指定区域,是出于超市保安的要求,且该停车场有专人看管。这种情况可视为商家主动提出保管消费者的物品,而他同意了并将车辆交给了商家的工作人员,此时商家也有了约定的保管义务。
所以,本案中,该超市对黄华的摩托车有保管义务,对车辆丢失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