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6期

救火受伤

作者:法 网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为工伤。秦某参与救火,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在救火中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至于厂方提出秦某是为帮助塑料厂救火而受伤,应由塑料厂赔偿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种情形下的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情况紧急:二是未经本单位领导安排;三是从事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受伤。就你反映的情况看,塑料厂的火灾有可能危及秦某单位的安全,情况显然十分紧急,秦某未经单位领导安排就奋力救火,不仅及时扑灭了大火,而且保障了本单位的安全。秦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其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秦某单位认为不构成工伤,则秦某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图:郭辉 文: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