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20期

花盆坠落砸伤人

作者:王念一






  1.曹奶奶最大的爱好是养花,退休后她把整个阳台都种满了花花草草。
  2.有天曹奶奶兴冲冲地买回一盆桂花。她把花盆摆放在阳台台面上,打算过几天修剪枝叶。
  3.第二天就有人找上门来,说曹奶奶的花盆从楼上坠落,砸伤了他的头,要曹奶奶赔偿医疗费用。
  4.曹奶奶很委屈,明明是风把花盆刮落的,为什么要她来赔偿损失呢?
  
  说法:
  依照我国相关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包括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原因和战争的社会原因。如属日常出现的风力,当事人应有所预见,对不动产的搁置物、悬挂物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其不致坠落伤害他人,这些风力就不能算是不可抗力;而对于台风,如果气象台未能预先预报,或者虽已预报但当事人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却仍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的,则当属不可抗力。(2)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有过失,建筑物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失,则损害后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如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均有过失时,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3)第三人故意或过失使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也有过失时,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建筑物设计、施工时有缺陷,从而致人损害,设计、施工者主观上有过错,但由于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发现或排除这种缺陷,推定其也有过错,此时应由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施工、设计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花盆坠落砸到人头部的损害,花盆的所有人曹奶奶由于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存在免除责任的情况,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