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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被抄家原因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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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学界对曹被抄家的原因的探讨,过去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政治牵连说,一是经济罪案说。前者以周汝昌为代表,从 1953年的初版《红楼梦新证》到1976年增订再版,始终力主此说,而且不断补充一些新材料。国内的许多《红楼梦》研究者,过去大都倾向于周汝昌先生的意见。赵冈在《红楼梦新探》里,也认为这是一个复杂的案件,不只是追补亏空的问题,“此外可能还有其他牵连”②赵冈、陈钟毅:《红楼梦新探》上篇第33页、34页。。他从雍正把曹的田产房屋人口一并赏给新任织造隋赫德一事推断:“曹之罢官被抄,获罪重心,已不再是亏空。”②坚持经济罪案说最力的是黄进德先生,他近年连续发表《曹雪芹家败落原因新探》、《再论曹雪芹家被抄原因》吴新雷、黄进德:《曹雪芹江南家世考》第159页至188页、第221页至25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等文章,论证“曹雪芹家败落的真正原因在于经济上的侵挪帑银”,而不是在政治上与其他案件有何牵连。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无法与雍正上台后对曹采取的基本态度及一系列做法相吻合,因而说服力是很微弱的,远不如政治牵连说证据充分,尤其缺乏政治牵连说所具有的历史感。在封建统治之下,经济上的贪刮侵挪固然可以获罪,但在处理时,常常掺入经济以外的因素,具体地说,就是统治集团的政治利害的考虑。同是经济上有侵挪行为,整治不整治,从轻整治还是从重整治,不同的人,结果大为不同。实际上,自雍正四年以后,已决定对亏空帑项的官员实行正法,不再去搜查宦囊家产。雍正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的一条谕旨说:
夫此等侵帑殃民之人,若不明正国法,终于无所畏惧。今化悔三年,不为不久,倘仍然侵蚀,恣意妄为,不惟国法难宥,情理亦断断不容。自雍正四年以后,凡遇亏空,其实系侵欺者,实行正法无赦。《上谕内阁》,雍正三年二月,第15页。
雍正五年正月十九日的谕旨又说:
上年已令九卿酌定条例,向后倘有侵欺亏空之员,则按所定之例治罪,有应正法者即照例正法。其搜查宦囊家产并追寄于寄放宗族亲党之处不必行矣。自此谕下之日,俱著停止。《上谕内阁》,雍正五年正月,第15页。
曹是雍正五年十二月被籍没家产的,全部田产、房屋、人口都赏给了隋赫德,如系因“侵欺亏空”所致,则分明与雍正五年正月十九日的规定不符。据《故宫周刊》第八十四期所刊的隋赫德奏折称,仅雍正五年这一年,曹就亏空“上用、官用缎纱并户部缎匹等项银三万一千两”《故宫周刊》第八十四期,隋赫德奏折。,如按新例治罪,就不是籍没的问题了。张书才先生在《新发现的曹获罪档案史料考析》载《红楼梦研究集刊》第二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一文中,引用了上面的两条谕旨,正确地指出:“雍正帝将曹革职抄没,主要的不是亏空帑项。”那么原因是什么呢?
张书才先生提出了第三种意见,即骚扰驿站说。为了验证此说是否合理,我们不妨复按一下时间。山来巡抚塞楞额奏报曹骚扰驿站,雍正加批,是在雍正五年十二月初四日;曹的被抄家是在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间只隔二十天。而这时曹尚在北京接受审理,至雍正六年六月才审理完毕,处以曹赔银四百四十三两二钱,并枷号催追。试想,一个案子刚刚审理,还没有任何结果,就匆忙抄家了,以常情而论,是不可能的。何况,达到怎样的程度才算骚扰驿站,伸缩性也是很大的。曹是在屡遭雍正斥骂,被传奏,个人处境十分险恶的情势下进京送龙衣的,他未尝不知道就中的利害关系,他有几个脑袋,胆敢在这个时候做骚扰驿站的事?焉知不是塞楞额看出了雍正欲整治曹的意向,所以才投主子所好,落井下石,乘机进谗?这从塞楞额告发之后,雍正立即表彰塞楞额“深知朕心,实为可嘉”《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183页。的举动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而雍正五年两淮巡盐奏报曹的为人,用的是“访得曹”《雍正朱批谕旨》,见《红楼梦新证》(下)第613页。如何如何,这“访得”二字岂是随意用的?如不是雍正授意,哪个臣僚能够这样奏报?康熙四十八年曹寅几次奏报熊赐履的情况,都是玄烨授的意,所以奏折中有“探得”、“细探得”字样参见《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74页至76页。。种种迹象表明,雍正欲整治曹家是久蓄此意的,抄家前已有所布置,只不过正当阿、塞、年、隆大狱方兴之际,没有立即动手,采取了引而不发、小刀慢割的方法,这对曹家的打击和震慑反而更加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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