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3期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作者:熊伟荣




  [摘要]学生在校伤害是困扰学校和家长的一大难题,本文在界定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立体体系,阐述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处理的归则、赔偿依据和范围、责任社会化等要点。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 防范 处理 归则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它成了困扰学校、学生家长及社会管理部门的一个难题。根据“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对上海等10省市进行的中小学生安全问题的调查显示,家长担心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的占了51.44%。国家早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框架:伤害事故的归则、处理程序、损害赔偿等,保证了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有法可依,尽管如此,谁都不愿意看到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我们还是应注重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做到对伤害事故的有效预防。
  
  一、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界定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①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必须是学生,即在国家公立或其他社会私人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也包括幼儿园里的幼儿人身伤害;②必须有造成了伤害的事实和结果,它包括人身伤害事故或死亡事故,以及学生受到的精神损害;③存在引起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其他力量,既包括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发生的行为,也包括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所发生的行为,还有其他突发性的导致学生伤害的行为;④从发生的范围来看,不仅仅是局限于校内,是一切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期间和地方,所以“不能用校园围墙的界限来区分学生伤害是否为学校事故,而要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来区分”。
  
  二、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防范
  
  学生的住校伤害事故尽管有时存在无法预料的情况,但大多数时候还是因为学校的主观过失、家长的监护不力或社会其他相关部门的失职所导致的。正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一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而要做到有效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关键就在于减少甚至消除各方面过错的可能。
  
  (一)学校:安全管理重于泰山。学校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学校管理者应该把对学生的管理作为学校常规管理的一部分。
  1.学校安全的“硬”着陆。学校首先必须保证校园环境的安全性,管理者要经常定期地对学校设施、场地进行检查或维修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立标牌警示。由于校园设施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在农村中小学尤其常见,这固然同我国基础教育投入不足有关,也和长期以来学校管理者只强调数学投入、而忽视学校的安全投入是分不开的。而一些校舍条件优越的学校发生学生的伤害事故和其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制度不善、执行不力往往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学校要完善安全制度,如严格的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从而避免了山外部人员而导致的伤害;教师值日制度,将任务具体落实到个人可以增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感;安全教育制度,通过讲座、演习的形式普及学生的安全知识和对事故的应变能力;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的伤害事故,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宿舍管理制度及体育卫生监督制度等,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2.学校安全的“软”着陆。学校管理者及教师要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端正教育思想,选择正确的教育办法,做到“依法治校”和“依法执教”,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防止由于学校或教师的间接原因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某校初三年级学生丁婷(化名),2003年4月12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婷平时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婷自杀前,其班主任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一个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对丁婷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有资格。”虽然老师的话和丁婷的死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但丁婷的跳楼与因为老师的话语不慎而引起其自尊心受到伤害之间是分不开的。因此教师要有法律意识,要懂得信任和尊重学生,不侮辱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差生,不得随意侵犯学生的隐私等。总之,学校正确引导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和法制教育。
  对于受害主体(学生)来讲,学校也应加强教育和指导。特别是近些年来,独生子女的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突出,经常发生学生的自伤或伤害他人的事故。因此,学校应加强学生的的心理健康教育,经常性地和家长进行沟通,努力使学生养成积极、向中的生活态度,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安全的行为规范和坚韧的品格,使其具备一定的“抗挫”能力,以免由于一时的沮丧而产生消极的伤害行为。
  
  (二)父母:强化监护责无旁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次明确了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我国法律还明确地规定了作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职责:提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文化知识教育等。父母应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以良好的心态、正确的方法来教育自己的子女,做到“宽严相济”,既要严格规范子女的行为,不能过分地娇惯和放纵自己的子女,又不要给子女太重的学习和心理压力。父母应该视安全教育为家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如经常教育子女听从教师的指导、游戏时注意安全、不到危险的地方玩耍、不轻易动用他人物品、不做可能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动作、不进进入不健康的场所、过马路不闯红灯等安全方面的知识。
  
  (三)社会各界:共同营造和谐氛围。未成年学生是国家的未来,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怀和帮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总之,“全社会都要关心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形成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同学教育密切结合的局面,形成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型的防范体系,最大限度地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学校事故的产生诱因,预防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处理
  
  教学活动总存在着一定风险的,再加上学生自身的不成熟,因此减少学生的伤害事故并不意味着学校的伤害事故永远不会发生,那么,在处理学生的在校伤害事故时我们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一)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在处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时,我们首先要界定的是学校及其教师与学生或其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有以下几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