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新《义务教育法》的价值转换

作者:方国贤




  [摘要]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两周年之际,重温新、旧《义务教育法》在立法目的、通过保障措施实现保障目标的性质、均衡发展与关注弱势群体三方面实现的价值转换,具有一定的历史、现实意义。
  [关键词]价值 价值转换 受教育者权利 公益性教育公平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下文称旧《义务教育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体现当时的社会价值内容。其后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中,经历着经济、社会以及价值观念的重大变化。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下文称新《义务教育法》)顺应社会价值内容的递变,实现了法的内在精神与社会生活的发展趋势相吻合。新《义务教育法》的价值转换,是指该法在内容上的突破。比较分析新、旧《义务教育法》,可以看出,新《义务教育法》在立法目的、通过保障措施实现保障目标的性质以及均衡发展与关注弱势群体三方面实现了价值转换。
  
  一、从立法目的看:由国家利益价值取向转换为受教育者权利价值取向
  
  
  在立法目的上,实现了由国家利益价值取向向受教育者权利价值取向的转变。旧《义务教育法》在国家利益价值取向下,立法以实现国家利益为目标,兼顾受教育者的个人利益,受教育者个体利益的实现被工具化、手段化,系作为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在国家利益价值取向下,强调政府的干预作用,重视教育政策、制度的运行,讲求效率优先。在这种利益价值取向下,突出学校利益,限制学生自由;彰显教师的主导性角色,压抑学生个性发展。而新《义务教育法》在受教育者权利价值取向下,立法的目的是确保受教育者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主张弱化政府的干预职能,增强政府的保障、监督责任,强调满足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需要,要求学校、教师关心每一个学生,突出个体价值的实现。
  
  二、从通过保障措施实现保障目标的性质看:公益性价值取向增强
  
  1 保障措施的比较
  
  旧《义务教育法》未明确各级政府的经费投入责任,使义务教育陷入地方办、农民办的尴尬处境;也未明确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当时所谓的“人民教育人民办”反映了政府行政作为的缺失。旧《义务教育法》的最大一个缺点,是出现了责任的空白,是一部软法。
  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各级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负担,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这样,义务教育均衡范围和层次都提高了,有利于义务教育在省级范围内的均衡发展;强调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要责任,并且责任主体权位上移。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优点是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实用性。
  
  2 从保障目标的性质看:公益性价值取向增强
  通过保障措施实现的保障目标是指义务教育所提供的服务产品。
  旧《义务教育法》(不分章节,共18条)没有规定义务教育的性质。一般认为其特征有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普及性。免费是前提,强制是手段,公共普及性是目的。在没有实行完全免费的条件下,国家通过强制力来实施义务教育,这时的义务教育还是不是公共性事业,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所提供的服务产品是一种公共产品,但不是纯公共产品。
  新《义务教育法》(8章63条)第二条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从法律的层面上真正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它的特征包含均衡性、公平性以及公共性。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是通过强调政府的责任来体现的,由政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以及实行完全免费的教育制度,所以,义务教育所提供的是一种纯公共产品。
  从非纯公共产品到纯公共产品的转变,反映了保障目标性质在公益性价值取向上的增强。
  
  三、从均衡发展与关注弱势群体看:教育公平价值取向的深化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学校之间发展的不均衡严重影响着义务教育的公平,旧《义务教育法》受当时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注重权利的普及,追求就学机会的平等,对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无暇顾及。适应政府效率优先职能的需要,举办了一批重点校,教育经费的倾斜投入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分配的不透明和缺少规范,客观上拉大了学校之间的差距,是造成义务教育发展不均的一个重要原因。均衡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两个要件:一个是教育资源的总量必须增加。不能把优质教育资源拉到差的学校去搞平均化,必须增加总量,改造薄弱学校,使它达到均衡化。再一个就是在教育内部,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必须有一种公平、合理的机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能建立在削峰填谷的基础上。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了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经费投入机制。它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部门聘任;教师队伍的培训、流动和配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组织和鼓励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实行督导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了违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责任。
  新、旧《义务教育法》都关注弱势群体,对他们的权利给予特别的保障。但新《义务教育法》在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关注流动人口的子女上学问题等方面的力度更强、效度更高。
  从义务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到均衡、关注弱势群体力度与效度的强弱,可以看出新《义务教育法》教育公平价值取向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