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第2期

新“条例”引争议输血染艾滋 医院能不负责吗?

作者:刘 源




  杨女士怀孕期间,到广州市某医院检查时发现心脏有异常,因担心临产时有意外,所以需要马上进行手术。但在办理手术签字过程中,杨女土发现,除一张例行的手术同意书外,还有另外一份文件也需要患者或家属签字,而在这张需要签字的文件上则写有“现在医疗水平有限,输血过程中可能染上艾滋病、乙肝等病症,医院概不负责”的字样。杨女土认为,这条内容对患者来说显然极不公平。她不明白,作为患者无疑对医疗知识知之甚少,相对于医学专业人士来说属于弱势群体,如果签字后真是在输血过程中染上艾滋病或乙肝等病症,如医院不负责任该谁为患者负责?
  除了“输血可能感染艾滋病、乙肝”等告知内容外,即便是打麻醉针,也会告知病人和家属将有可能发生的后果。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些医护人员,他们认为,尽管发生意外的可能性仅是万分之一甚至十万分之一,但如果发生在病人身上,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幸。医院将这些后果告知病人和家属,提醒患者和家属要权衡利弊后慎重决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手术的保险系数,同时也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某医院医生告诉记者,医疗手术协议是医院对病人就手术适应证、手术方法、难度及后果等各方面情况加以交代的一种必备的医疗文书,其提出是鉴于医疗手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由于病人的体质、年龄及病况不同,即使同样的手术也可能会在不同病人的身上产生不同的结果。另一方面,医患关系新的特点,使患者的维权意识加强了,患者也越来越要求知情权。前不久就有一家制药厂因为漏写了草药的一项副作用,被患者告上法庭,最后败诉。医生看病也同样如此,不交代清楚可能发生的后果就意味着失职,所以医生的压力也很大,总希望尽可能地把情况说清楚,以防不测。
  患者或家属在含有告知内容的手术同意书中签字后,若真的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感染艾滋病等问题时,医院是否能“概不负责”呢?就此问题,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内容,医院的协议内容如果属于告知的,家属在做出决定后,自身就要负一定责任。但如果医院是出于“保护”自己,在对人身伤害做出回避的基础上制订条款,则属于一种无效条款。患者作为医院的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医院有向自己的消费者告知的义务,在手术前告诉患者和家属手术存在的危险就是一种体现,这样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但这种告知义务必须在合法限定范围内,如果限定条件,则这种条款就属于呒效条款。如果有证据证明患者手术后出现的问题的确与医院动手术时有关,那么即使患者或家属签了字,医院也无法推卸责任。
  医院在手术前将手术可能造成的后果告诉患者和家属,包括“输血可能引发乙肝、艾滋病”等都是按照《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做出的。医院对病人施行手术前要家属签字,不能认定院方是在推卸责任,因为医院此举是维护病人和家属的知情权,向他们告知手术中或手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如并发症等。有的患者在手术后引起了不良后果,这并不意味着就是医院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的特殊体质或是目前医学手段所限造成的,不能将这些责任全部推到医院头上。比如,将“输血引发乙肝、艾滋病”的可能后果已经告诉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情况下,只要医院在输血过程中“无过错”,那么患者染上艾滋病或乙肝就与医院无关,医院可以不负责任,因为也可能是检测手段的问题。但如果在输血过程中医院存在过错,如操作失误等,医院照样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