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第11期
一针催生针 要了两条命
作者:金 义 熊 倩
小店开张妻子怀子,小老板双喜临门
胡德基是浙江省永康市人,今年43岁。1999年他携妻子朱巧爱跟着几个老乡来到广西柳州市打工。夫妻俩起早贪黑、省吃俭用熬了两年,终于有了一笔积蓄。胡德基在柳州市长楼批发市场东门选中了一个门面。就在此时,他38岁的妻子也怀孕了。对于人到中年的胡德基来说,实在是个好事。那段时间,胡德基在梦里都是乐呵呵的。
2001年1月11日上午9时,胡德基的小吃摊开张营业了。上午10点左右,朱巧爱突然觉得腰酸,感觉就要生产了,便与丈夫商量,到离家数公里远的柳邕路市残疾人联合会的“康复门诊部”生产。由于小吃摊当时正忙,胡德基无法陪妻子一同前往,只好让妻子自己一人先去。中午12时,一个老乡来到了胡德基的小吃摊,一直想了解妻子情况的胡德基用老乡的手机与妻子联系上了,妻子说自己状况还可以,马上就要生产了,门诊部的医生说只要打了催生针,小孩就能顺利生下来。下午1B寸左右,胡德基便收摊赶到了康复门诊部,但是忘记带去妻子的帽子和内衣裤。朱巧爱就让胡德基再回去取。看到妻子的状态还不错,胡德基就放心地回去拿妻子的日用品和买婴/L食品。
门诊医生外出,一针要了两条人命
下午3时左右,胡德基的老乡又来找他,说医院那边让他赶紧过去。他心急火燎地就往医院赶。刚到门诊部,他就看到了120急救车停在门外,胡德基感到可能是妻子出事了,他疯一样地跑过去,看到的正是自己的妻子躺在担架上,“医生,我老婆怎么了?快说呀!”护士告诉他,朱巧爱已经死亡了,她肚子里的孩子也没生下来。胡德基只觉得腿发软,半天说不出话。之后他找到门诊部的负责人,质问该负责人为什么出现险情,不立即送到大医院抢救,该负责人仅仅丢下一句“她自己不愿去的,不关门诊部的事”,不理他了。
肝肠欲裂的胡德基坐在门诊部的长椅上失声恸哭,不知哭了多久,胡德基突然想到应该通知在柳州一块做生意的浙江老乡来帮忙料理妻儿的后事,并向110报了警。警方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让他们找柳州市卫生局。当晚10时,柳州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赶到康复门诊部对事情进行调查。
2001年2月28日,柳州市卫生局通过对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后,向全市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和编外门诊通报了整个情况。通报上说,经查实,受聘于该门诊的主管医师罗向锋和护士涂虹,在接诊朱巧爱的过程中,得知其已经被柳州铁路中心医院诊断为“妊高症”的情况下,仍将她留置待产,对产妇做了检查,又未做任何记录。罗向锋口头交代护士涂虹给予5%葡萄糖盐水500毫升,加宫缩素10个单位/支做静脉滴注后,自己就离开产妇出门办私事去了。当产妇出现羊水栓塞症状时,缺乏产科经验的其他在场医生、护士束手无策,这是造成产妇及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通报还认为,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门诊超出登记科目,违反了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法》有关规定,在未取得国家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的情况下,非法接生,造成产妇及婴儿死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影响,情节是严重的。由此,市卫生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门诊部罚款3000元,并吊销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01年3月23日,柳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也做出鉴定,认为残联的康复门诊部超越了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执业许可范围,在未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许可证、合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产科诊疗业务,违反了国家上述两法的规定。鉴定书认为朱巧爱死于羊水栓塞、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最后,鉴定书对该起事故的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兼技术事故。
官司赢了人没了,愿悲剧不再发生
2001年5月,胡德基及其岳父母等人一纸诉状将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告上了法庭,认为残疾人联合会是“康复门诊部”的主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胡德基认为,康复门诊部违反国家相关法规、规定,非法接生,其医生、护士丧失责任心,又在技术上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尽监护职责,在导致朱巧爱出现羊水栓塞的危急情况下,未采取积极措施抢救,导致母婴双双死亡,要求残联赔偿死亡补偿费11万6千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等费用。
残联作了被告后,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再做一次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也认为胡德基的赔偿请求案件还涉及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于2001年9月28日,下达裁定终止诉讼。2002年8月12日,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接受了柳州市郊区公安局的委托之后,对该起医疗事故做出最终鉴定,鉴定结论仍为一级医疗责任兼技术事故。因朱巧爱的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医生罗向锋、护土涂虹涉嫌违法接生,同年11月29日,柳州市柳南区检察院对他们提起公诉。柳南区法院审理认定两被告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且明知康复门诊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对孕妇予以收治,又在对其施药引产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孕妇死亡,两被告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罪,但考虑到护士涂虹在孕妇病危时能及时通知医生和120急救中心,并与其他医护人员参加抢救,且悔罪表现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罗向锋有期徒刑3年,判处涂虹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认为罗向锋一贯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涂虹维持原判。
在相关法律问题解决后,2003年2月13日,一审法院对胡德基等人的民事赔偿部分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判令残联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余万元,同时驳回他们2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残联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院上诉。残联坚持认为,康复门诊部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残联只是康复门诊部的上级主管部门;残联是社会团体,既无义务也无能力赔偿,仅有清算康复门诊部财产的义务。同时认为朱巧爱自身患有妊娠高血压、羊水浑浊等严重病症,在明知可能产生危险后果的情况下仍缠住医生不转院,最终酿成了悲剧,她本人也是有责任的。由此,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原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003年6月2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双方经过激烈的辩论,中院二审于2003年7月底宣布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