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第11期
制剂规格与医疗事故
作者:谢基立
在临床工作中,常有因处方未写明规格,药房或执行医嘱的护士未严加把关,造成药物中毒的事情发生。笔者就曾经历过一起因医生处方时药品规格未注明而造成的医疗事故:某基层医院收治一名儿童,治疗中医生发现他心率减慢,为防止急性心源性脑缺氧综合征的发生,就给他处方阿托品1支,肌肉注射。一名踏上工作岗位不久的药剂员不问其规格,竟发给1支2毫克的阿托品注射液。注射半小时后,患儿突然出现面部及全身皮肤泛红和干燥,继而出现兴奋、躁动、谵妄,心率增至150次/分,显然系阿托品过量所致。追究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1,医生、药房人员和当班护士三者皆有责任。幸亏患儿得到及时抢救,方才转危为安。
由此可见,医生处方时务必注明药品规格,药房人员则应严格把关。熟悉各种药品的制剂规格,也是每个医务人员必须掌握的一种基本功,事关用药安全,丝毫不能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