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第12期

药物的不良反应算是医疗事故吗

作者:珍 文




  到医院看病,一旦发生了药物不良反应,人们联想最多的是“医疗事故”。但严格地说,药物不良反应与医疗事故是不能画等号的。
  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既有药物本身的原因,也有患者本身的原因,其特点是具有“先天”性,即是药物或人体的一种属性,例如在服用颠茄片治疗胃疼或胃酸过多时,患者常感到口渴、眼睛视物模糊,这是由于颠茄片中所含的阿托品在抑制胃酸、缓解胃疼的同时,还可有抑制口腔唾液分泌和散大瞳孔的作用,这些不良反应就是颠茄片的属性,但不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包括医师、药师、护土、技师等在进行检查、诊断发药、治疗等活动中,因一时疏忽给患者造成了痛苦或损害,它是一种“人为”的结果,例如药师将药发错了或将张三的药发给了李四,轻者可能出现一些胃部不适、头痛等,这种情况一般定为“医疗差错”,如果出现了严重反应甚至危及生命,就是“医疗事故”。根据程度的不同,这样的事故还可分为若干等级。判定是药物不良反应还是医疗事故的界线,还要看用药前是否采取了严格的防范措施,是否认真按操作规程办事,归根结底就是要看医务人员是否有责任心。
  药物不良反应虽然很常见,但它与医疗事故实际上只一步之遥。因为对药物不良反应,只要审慎用药,它的损害程度完全可以降到最低点;而以此为借口放任其发生,那么很可能酿成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