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1期

医生走穴的法律漏洞

作者:任为民




  据报道,北京某三甲医院眼科的何大夫走穴山东省莒南县人民医院,涉嫌为白内障患者做手术而导致10名患者视力丧失,被该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10位患者4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并退还医院曾支付的手术报酬5000元。但医院没有与何大夫签订合同,也无法出示支付报酬的证据。何大夫的代理律师则辩称,何大夫确实击了该院,但仅进行了技术指导,而非实际手术操作,且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近年来,围绕医生走穴的利弊,以及是否应使之公开化、合法化,引发了不小的争论。笔者看来,走穴本身不应成为抨击的对象,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尽快填补法律上的漏洞,完善约束和规范机制,以平衡医院、医生、患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对兼职医生应实行执业准入制度,要求其技术职称达到一定级别等相关资质,这样可以保证患者得到高品质的医疗服务。
  其次,兼职医生、邀请医院、兼职医生所属医院应该签订服务合同,基于“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除规定兼职医生的职责、报酬外,尤其应该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医生、医院都无法推诿责任,患者的权益将得到保障。笔者认为,此举应成为医生院外行医的必须程序。
  此外,为减少走穴导致的税款流失,应制订兼职医生的劳务标准,将兼职医生的税收纳入税务部门的监督之下。为保障兼职医生的利益,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相应的医生兼职责任险保险制度,从而激励医生救死扶伤、治病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