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4期

6万元能“买断”生育权

作者:刘 军




  安徽当涂县35岁的吴桂花因为做了一起人流手术,子宫被摘除。法院判定医院处置不当,赔偿6万元。胜诉后的吴桂花痛哭失声:“我还没有孩子,难道这些钱就能‘买断’我的生育权?”在医院和病人之间,为什么病人总是弱者?
  患者=弱者?医疗中是谁承担着高风险?是患者!患者用自己的身体承担着所有的医疗结果和风险,法律没有理由不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患者的权利。
  病人究竟应享有什么权利?一是病人有获得为治疗他的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二是病人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三是病人有获得公正的医疗服务的权利;四是病人有获得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的权利;五是病人有就关于自己病情做出决定的权利。此外,病人还应有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
  病人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对这种权利的保护非常薄弱。一旦患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无人能为他们撑起一把“保护伞”。病人的权利不被考虑,他们的弱者地位就无从改变,保护合法权益只能是一句空话!
  住院病历为何不归病人所有?“咱们法院见!”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往往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医院通常也不甘示弱:“你去告吧,我不怕!”医院明白,病人与医生打官司鲜有胜者,因为至关重要的证据——病历攥在院方手中。
  在发生医患纠纷的时候,病历是分清是非、确定责任最重要的证据。病历归医院所有,使得这一重要证据掌握在医院手中,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不懂医学知识,不清楚手术经过,病人及其家属不能查阅病历。这样,患者及家属根本无法举出有力证据。据报道,河南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患者为防止医院涂改病历,偷偷进入医生办公室,在自己手上涂上钢笔水,在每页病历的右下角留下指纹,患者在医患纠纷中的无奈由此可见一斑。
  医院无视患者知情权,让患者有心维权,无力回天。手中没有病历,又缺乏专业医疗知识,病人自然无法了解真实情况。正因为如此,有时明明出了医疗事故,病人不但不知道自己受到损害,还要对院方千恩万谢。
  “三难”堵住患者维权路。解决医疗纠纷有“三难”:
  一是找医院交涉难。医院既不给看病历,也不承认自己有错误。按有关规定,处理医疗纠纷时,医疗单位只有在酿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才对患者进行赔偿,而对因医护人员诊疗错误,延误最佳治疗时机、造成病情加重、住院时间延长、医疗费用增加等情况,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医疗事故鉴定难。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是借口推辞,就是一拖再拖。医疗鉴定一直是由医院和、医疗部门组成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机构与医院当事人关系密切,又缺少客观监督,“老子给儿子鉴定”,能保证公正吗?
  三是投诉和起诉难。由于鉴定难,不能确定医疗事故,消协和法院难以受理。但是,住院治病实际上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患者作为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应和进行其他消费行为一样,树立依法尊重和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