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8期

防疫站缘何为女童弱视担责

作者:梁 军




  枣阳市一女童在幼儿园组织儿童到枣阳市妇幼保健院、枣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时均未检查出是弱视,从而使其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待其父母发觉后,遂将两家体检单位告上法庭。枣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此体检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再审判决。2005年4月28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女童弱视由其父母和有体检过错的枣阳市卫生防疫站共同承担责任。
  
  右眼天性弱视
  
  2001年12月的一天,薛言放学回家后,突然向其父母说,其右眼看东西模糊。薛红军、毕燕夫妇随即带薛言到襄樊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薛言右眼视力仅为0.06,并进行配镜遮盖治疗。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检查右眼视力已降为0.02,诊断结论为右眼高度近视、先天性弱视。
  这是怎么回事?薛言在上幼儿园及读小学期间曾先后8次参加了幼儿园及学校组织的委托枣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的体格检查,检查结果均未提及薛言双眼有问题,而枣阳市卫生防疫站的检查结果还显示薛言双眼视为1.5。
  
  状告两空体检单位
  
  薛言的右眼残疾了,薛红军、毕燕夫妇认为这一切都是枣阳市妇幼保健院、枣阳市卫生防疫站造成的。他们认为,如果枣阳市妇幼保健院、枣阳市卫生防疫站能够早日检查出女儿的右眼弱视,他们女儿的右眼也就能医治了。2003年6月,薛红军、毕燕夫妇将枣阳市保健院、枣阳市卫生防疫站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法医就该案的相关问题咨询了湖北省人民医院的眼科专家,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据该询问笔录的内容,以枣阳市法院司技中心的名义出具了一份《有关薛言右眼弱视情况的说明》,其内容为:“眼睛,先天性弱视,早发现早治疗,是治疗该病的根本,治疗敏感期为6~8岁,治愈率可达70%~80%;发现晚了,治愈率较低。”
  2003年11月30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枣阳市妇幼保健院、枣阳市卫生防疫站各赔付薛言、薛红军、毕燕的治疗费、误工费等计2788.18元,各赔付薛言、薛红军的精神抚慰金1万元。同时还承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871元。判决生效后,不服判决的被告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2004年9月29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并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意见。
  
  体检不负责者买单
  
  枣阳市妇幼保健院、枣阳市卫生防疫站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枣阳市妇幼保健院诉称,保健院依据《儿童保健教材》,对幼儿体检不查视力度数,只对沙眼、角膜炎等传染性疾病进行检查,故对薛言等人的体检符合规定,并履行了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没有违约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枣阳市卫生防疫站则诉称,防疫站的体检行为与薛言的右眼先天性弱视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防疫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提出该案不是医疗事故,无需鉴定,所以他们不应该承担鉴定费。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枣阳市妇幼保健院“没有违约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同时认为,1999年9月至2001年秋,枣阳市卫生防疫站对薛言进行3次视力检查,并在“学生健康检查表”视力栏中,3次填写双眼视力均为1.5。由于薛言被确诊为右眼先天性弱视,其右眼视力根本达不到1.5的正常视力,因此,枣阳市卫生防疫站对薛言的检查,未认真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导致薛言右眼弱视未及时得到治疗,防疫站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应承担薛言父母因此增加的治疗等费用损失。
  法院同时认为,薛红军、毕燕作为薛言的父母,与薛言共同生活8年而未发现孩子视力问题,对薛言右眼视力未能得到及时治疗,以及右眼视力的下降,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4月28日,襄樊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枣阳市卫生防疫站赔偿薛红军;毕燕为薛言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等费用4460元;薛红军、毕燕自己负担1116元;驳回薛言、薛红军、毕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枣阳市卫生防疫站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共计7139元;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再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