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9期

9龄童惨死手术台,谁的错

作者:及时雨




  因身体不适,9岁儿童小凯被送往苏州某医院,诊断为“肺动脉高压”。不久小凯又转往上海某医院进行治疗,在高风险的手术过程中小凯不幸死亡。小凯的父亲将两家医院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为永远回不来的爱子“讨个说法”。1月24日,平江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开庭,审结了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爱子在手术中死亡
  
  一个可爱的儿子说没就没了,而且是惨死在手术台上。小凯的家长实在难以接受这样残酷的现实,伤心欲绝之际,毅然向法院递上了一纸诉状,要求“为我儿子讨一个明白的说法”。
  小凯的父亲诉称,儿子平时身体正常,没有心脏异常的表现。2003年6月11日,因“双下肢紫癜1月余,走路吃力加重3月”,到苏州某医院就诊并住院,同月30日,儿子出院。因该院错误诊断为“血管炎”,并给予大剂量激素治疗,延误并加重了患儿的病情。为明确诊断并做进一步的治疗,2003年8月20日,他带着儿子人住了上海某医院,入院诊断为“肺动脉高压原因待查,心功能不全”。
  小凯的父亲认为,这两家医院存在明显医疗过错,且与小凯病情延误、恶化直至死亡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万元。
  
  医院称没有诊疗错误
  
  苏州某医院辩称,其医院对小凯不存在诊疗错误,诊断和治疗正确及时,并未延误和加重他的病情。
  上海某医院也辩解说,医院对小凯进行的心导管检查是完全必要的。对于手术风险等,医院已经在术前向家长履行了告知的义务,手术也完全符合操作规程。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小凯的死因为接受心导管术检查过程中出现致命性心律失常和心功能衰竭,是该检查手术的严重并发症。因此,医院不论在诊断、手术前还是手术中都不存在过错。
  经过两家医院的申请,苏州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鉴定中对于两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与小凯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问题仍然没有明确。
  
  医院没告知手术风险
  
  一审法院受理了此案,审理后认为,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意见中可以看出小凯接受心导管术检查是具有高风险的。因此作为具有一定医疗等级并掌握专业医疗知识及技术的院方,做此手术应当负有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并且术前对于手术可能出现的高风险应充分告知患儿家属。上海某医院虽然术前也进行了风险告知,但未将该手术的高风险性充分全面地告知患方,未尽院方应尽的谨慎注意的义务,因此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上海某医院在履行术前的风险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应对由此给小凯亲属造成的损害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部分则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