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第11期

他们为什么败诉(连载)

作者:冯 勇




  [案情简介]
  
  患者××因病在某市A医院进行治疗,治疗3次之后,到该市B医院开具伪造的治疗部位损害的证明,反过来以A医院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A医院构成医疗事故,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案不属于、不存在医疗事故(包括医疗过错侵权)的法定要件。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案之“病例”(假设其在B医院的诊断为真实的),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换言之,原告属于起诉所依据的法律错误。
  二、本案中经过质证,在质证过程中,院方根据医学规范与文献,说明患者不可能存在其描述的损害,证明了患者是伪造证据进行诉讼欺诈。说明患者是虚构事实,伪造损害的情况,虽然原告多次在B医院取药,但是患者并没有拿所谓的治疗损害的药物,而是取了不少与此无关的其他药物,而且,原告拒绝提供在B医院取药的处方及复印件,原告凭虚构或者臆测的事实进行起诉。
  
  [裁判]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刻意提供某医疗机构虚假诊断的病历,所谓的“损害后果”不能指向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即与该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这一切是原告明知和应当知道的;但是,原告存在着提供伪证与欺诈性医疗诉讼的故意,原告所提供的所谓损害后果的证据,均指向原告主观故意而进行的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主观上是故意。就是故意欺骗或者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无论是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应当说,欺诈性诉讼并不少见,欺诈性诉讼是采用提起诉讼的手段,向法院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使法官陷于错误之中做出判决,依靠国家强制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可能会导致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妨害国家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浪费国家的法律资源,同时造成相对人的负担(对相对人产生利益不平衡与负担)。欺诈性诉讼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社会公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此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应当决定适用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者起诉应当理性,不能偏激更不能有赌徒的心态,不可虚构医学事实或者损害情况,因为医疗机构和医学人员对这些情况非常容易判断,而且能够举出确凿的证据和医学依据证明原告的“造假行为”,原告非但不会胜诉,而且可能承担公法上的法律责任。
  所以,本案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是正确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