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3期

两月幼婴服糖丸瘫痪 父母索赔200余万元

作者:李 新




  家住东莞市长安镇的陈某夫妇刚出生才两个月的儿子陈立(化名),因服食了脊髓灰质炎疫苗糖丸而引发感染导致瘫痪。陈某夫妇将东莞市长安医院、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告上法庭,索赔200余万元。笔者近日获悉,东莞市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民事诉讼,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处理,故驳回了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幼婴服食糖丸致瘫
  
  去年1月16日,刚出生才两个多月的陈立,被母亲带到长安医院服食脊髓灰质炎疫苗糖丸。服食不久,陈立便发生异常,10余天后发生感染。眼看陈立的病情一天天加重,陈某夫妇四处求医,但陈立还是难逃厄运,最后瘫痪了。陈立经送有关权威部门检验确定为“疫苗类似株”(医学用语,意指与疫苗所含病毒相类似的病毒样本)感染。
  
  向医院、疾控中心索赔200余万元
  
  陈立瘫痪后,陈某夫妇在与东莞市长安医院、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商无结果后,将他们告上法庭,认为东莞市长安医院对给陈立服用的脊髓灰质炎疫苗糖丸未进行任何检查,且该糖丸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由于该糖丸是从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进的,因此陈某夫妇要求东莞市长安医院、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赔偿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0余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而东莞市长安医院、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则坚持认为本案不属民事纠纷,而是行政纠纷,应当用行政诉讼的程序予以处理。
  
  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陈某夫妇的起诉。法院认为,陈立在东莞市长安医院服用了脊髓灰质炎疫苗糖丸,只是双方履行各自法定义务的行为,双方之间并非具有盈利性质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亦非赠与法律关系。同样,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给东莞市长安医院的疫苗均系由政府财政经费统一采购,未向东莞市长安医院收取疫苗费用,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东莞市长安医院提供疫苗的行为,也是在履行法定的疾病预防控制义务。因此,本案中因疫苗接种而形成的关系并非民事法律关系。陈立即使确因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糖丸而遭受损害,其要求东莞市长安医院、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赔偿而引起的纠纷亦不属于民事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陈立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糖丸遭受损害而进行的索赔,可参照法律相关规定取得有关部门鉴定结论后,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这宗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